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11 生效日期: 2011-03-11
发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11]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精神,扶持和促进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推动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和促进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为提高全省人民健康水平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中医与西医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发挥政府扶持和主导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建立起覆盖全省、中医药特色突出、医疗服务能力强、硬件条件完备的中医药服务网络。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和防治重大疾病、疑难病水平有明显提高,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更加重要作用。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全面协调发展。中医药科研工作和中医药创新平台建设取得显著成果。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更加完善,中医药专业人才素质明显提升。中医药管理体制、政策措施更加健全。国际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进一步扩大,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初步形成。

  二、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

  (一)加强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各地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设立中医医疗机构。原则上每个市、县(市、区)要办好一所相应级别的能够承担本区域中医药基本医疗服务、代表本区域中医医疗水平的中医医疗机构(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对已设立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不撤销、不合并、不改变中医医院性质;乡镇中心卫生院要设有中医科、中药房,65%以上的一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有中医科,配齐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所有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探索和推动“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市”活动。

  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或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从事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二)实施名院、名科、名医“三名”战略。加强已经确定的全国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重点中医医院项目建设,重点支持20所尚未改建的市、县中医医院基本设施改造,形成以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为龙头,地市级以上中医医院为骨干的中医药事业发展框架。5年内,建成10所中医主体地位突出、综合实力较强、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省级以上示范中医院,新增加2至3所三级甲等中医医院,60%的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水平。

  加大对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力度,“十一五”期间的国家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农村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和农村医疗机构针灸理疗康复特色专科全部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省级重点专科(专病)达60个。形成一批中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技术优势明显、创新能力较强的中医专科(专病)群体。

  适时开展“全省名中医”评选活动,始终保持100名理论功底深厚、学术造诣较高、实践经验丰富、临床和科研能力较强、在国内和省内中医界有一定学术地位和影响的知名中医专家和顶尖人才。积极推荐我省名中医参加全国“国医大师”评选活动。

  (三)强化综合性医院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工作。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要设立中医科或中西医结合科,并设置一定比例的中医病床,满足患者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具备一定规模的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病区。5年内,努力建成一批综合性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加强对国家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中西医结合传染病临床基地的建设。利用中西医结合临床优势,重点组织开展对慢性疑难病症和老年性疾病的中西医结合防治研究,提高临床疗效。
(四)加强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加强以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病历为重点的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2年内,重点扶持省、市、县级中医医院各1所实施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建成1个全国中医药信息化建设示范单位。5年内,重点扶持建成1个区域内中医医疗卫生信息共享平台,50%的中医医疗机构基本达到信息化建设标准并能实现资源共享。

  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推进中医药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三进”工程

  (一)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医疗卫生中的作用。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积极向农村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把中医药技术与服务贯穿到预防、治疗、康复保健的全过程,不断增强中医药服务可及性。积极开展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单位和辽宁省中医工作达标县创建活动。5年内,再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单位3个、省农村中医工作达标县5个。

  (二)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药服务功能。鼓励中医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中医药知识培训和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全国和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5年内,新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单位3个、辽宁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5个。

  (三)发展基层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中建立中医药健康指导室,为城乡居民建立中医健康档案,针对不同人群特点提供个性化的中医药服务。继续实施“治未病”健康工程,在全国试点基础上,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函〔2009〕138号)要求,合理设置和建设“治未病”服务平台,建成一批省“治未病”健康工程试点单位,推进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的开展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四、大力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提高我省中医药科研能力和水平

  (一)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对中医药古籍进行保护性整理研究,建立中药复方筛选、古今证候对比、名家医案及民间医药知识技术整理、传统中药制药技术规范的数据库和科学研究平台。设立一批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系统总结名老中医临床经验和学术思想。

  (二)加快中医药理论与技术的创新。加强中医基础理论、针灸经络理论及中医病证标准规范研究,在中医药理论研究优势领域取得突破。积极开展常见疾病中医药诊疗方案、非药物疗法及名老中医经验方、民间单方验方的研究与推广,努力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加强对中药饮片、中成药剂型改革和中药创新药物研制等中药现代化关键技术的研究。加强蒙医药的发掘、整理与开发研究,促进民族医药理论发展和技术推广。

  (三)建设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平台。整合中医药科技资源,加大投入,吸引人才,加强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加强国家、省级中医药重点研究室(实验室)、中药“药物临床试验关键技术平台(gcp)”、“药物临床前实验平台(glp)”和中医药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中心的建设,努力构建一批开放共享、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的中医药科技创新技术平台。

  (四)推动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企业采取多种合作形式设立中医药研究机构,促进医、产、学、研紧密结合。各级政府要支持并帮助中医药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努力构建生产企业与科研单位的合作平台。

  五、全面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夯实中医药事业发展基础

  (一)加强中医药院校教育。辽宁中医药大学要以建设国内一流的教学研究型中医药大学为目标,加大中医药教育体系的改革力度,打造行业领先的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拓宽高层次人才培养渠道,增强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其他医学院校的作用,鼓励其立足自身优势,探索、实践中西医结合教学途径及模式。

  (二)加强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培养。在做好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和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工作基础上,开展省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和省级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遴选培养100名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人(含中药、民族医)和50名优秀中医临床人才。以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为依托,培养一批高层次中医药专门人才和优秀学科带头人。在全省构建一支年龄结构完善、专业配置合理、学术梯队健全的富有创新能力和协作精神的中医药高端人才队伍。
(三)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基层技术人员培训。健全培训网络,建成一批国家级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做好国家级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基地和农村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建成20个中医药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在各层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中推行中医经典、临床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等中医药教育必修项目。开展中医药人员毕业后教育,实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开展面向基层医生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适宜技术培训,着力培养为农村和社区居民提供中医服务的适用型人才。实施中医专业成人学历教育和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开展县以下医疗机构中的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鼓励西医师学习中医,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人才。

  六、支持中药产业发展,构建现代中医药产业体系

  (一)加快道地药材和创新药物研究开发。加强我省道地药材、大宗药材、名贵特色药材和重点中成药品种所需中药材的规范化种植,创建优质药材品牌,全面提高中药材的质量和产量。重视和支持中药材深加工,鼓励中药生产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发掘整理名老中医、民族医等民间验方,针对重大疑难疾病处方进行筛选和安全性评价研究,研制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疗效明显、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中药制剂产品。

  (二)加强现代中药科技产业基地建设。加大中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优化资源配置,以国家辽宁(本溪)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基地建设为着力点,加快产业集聚步伐,提升产业竞争力,形成规范种植、饮片加工、提取物生产、新药研制和相关保健产品开发齐头并进的中药产业链。扶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企业的设立与发展,鼓励中医名方以知识产权入股等方式实现产业化。吸引国内外中医技术成果到辽宁落户。

  七、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与国际交流,提升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影响力

  (一)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承与普及。深入挖掘我省中医药文化积淀,加强对中医药文物、古迹等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开展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与保护传承工作。推进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体现中医药文化特征,弘扬传统职业道德,使之成为传承发展中医药文化的重要阵地。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工作,各级政府要设立中医药科普宣传专项经费,采用适当方式传播、普及、弘扬中医药文化。力争在5年内,每个地级市建成1个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基层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率达100%。

  (二)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与交流。促进我省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医院等与其他国家大学、医院、企业在发展中医药事业方面的合作。扩大中医药大学中医英语班、外向型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加大外语、中医基础知识、临床技能的综合培训力度,积极创造对外交流及学习的机会。吸引海外人员到我省学习中医技术,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药机构、人员走出去。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作用。

  八、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为中医药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与条件

  (一)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促进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把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充分发挥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研究制定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存在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全社会共同扶持中医药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健全中医药发展管理体系。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调整充实管理人员,尽快形成机构健全、人员配套、职责明确的中医药管理体系。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强化行业管理职能,严格中医医疗机构、人员和技术准入,规范中医药服务秩序和服务行为,切实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加强对中医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中医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中医药财政投入保障机制,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提高中医药事业费占同级医疗卫生事业费的比重。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鼓励各地制定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的具体补助办法。完善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落实国家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
(四)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的医疗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范围,并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中逐步增加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引导群众享受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在报销范围和比例上向中医药服务倾斜,使用中医药报销比例最低提高10个百分点,提高中医药使用率,切实减轻农民的医药费负担。

  探索中医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沈阳市、大连市做好先行试点工作(限定省级以上名中医),总结可行的经验和做法,为全省制定相关政策奠定基础。

  对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科研机构的评估、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中医药科技成果鉴定、中医药相关产品的评审鉴定及中医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等要实行同行评议。

  (五)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格中医药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等要素的准入制度,清理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中医医疗活动,进一步加强中医医疗广告管理。各地要建立中医工作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规范中医药服务秩序,确保群众医疗安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