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甬土资整[2011]15号
宁波市林场:
你场《关于要求对第四批低丘缓坡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立项请示》(甬林场报〔2011〕1号)悉。现批复如下:
经审查,我局认为宁波市林场四期(灵溪片)等2个土地开发项目可行,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该批项目开发总面积43.3810公顷,开发前耕地面积0.0384公顷,规划新增耕地面积36.5459公顷。项目实施后可以增加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土地生产条件。因此,同意对宁波市林场四期(灵溪片)等2个土地开发项目进行立项。
该批项目耕地保护有关工作由余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特此批复。
附件:宁波市2011年度第三批耕地开垦项目立项清单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