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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土地储备工作流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02 生效日期: 2011-03-02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11]17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土地储备工作流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石家庄市市区土地收储工作流程

  


  为保障市区土地收储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

  

  土地收储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计划、规划先行的原则;在征收补偿工作中,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石家庄市市区范围内的旧城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及其他需要进行土地收储的项目,适用本流程。

  

  二、编制计划

  

  (一)旧城区改造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益事业项目,下同):辖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对拟实施项目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并填报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后,纳入土地收储项目库,经筛选后列入土地收储计划(草案)。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辖区政府对拟实施改造的城中村项目编制年度计划,经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列入土地收储计划(草案)。

  

  (三)危陋住宅区项目: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拟改建项目编制年度计划,向市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市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报送市土地储备中心列入土地收储计划(草案)。

  

  市土地储备中心汇总提报的土地收储项目,编制土地收储计划(草案),并与市规划局对接调整,由市规划局出具摸底红线图。土地收储计划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抄送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及各辖区政府。对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项目,按规定上报纳入。

  

  土地收储计划每半年调整一次,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年终尚未实施完毕的项目可转入下年度计划。

  

  三、土地收储实施程序

  

  (一)办理规划手续

  

  市规划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收储计划和土地储备中心、危陋住宅区改建办公室、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出具的办理规划手续的公函,对土地收储项目出具征收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

  

  (二)确定实施单位

  

  旧城区改造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实施单位。

  

  城中村改造项目:由辖区政府商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公开招标选定实施单位,由市招标办全程监督。

  

  危陋房改造项目:由辖区政府会同市危陋住宅区改建办公室择优确定实施单位。

  

  (三)制定补偿方案

  

  旧城改造项目: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辖区政府及相关单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实施单位拟定补偿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区政府常务会批准,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核后,抄送市土地储备中心备案。

  

  危陋住宅区改建项目:由实施单位拟定补偿方案,经辖区政府批准,市危陋住宅区改建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

  

  辖区政府对上述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报告,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

  

  (四)作出征收决定

  

  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报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审查后上报市政府,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上述项目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相关手续。

  

  (五)土地收储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六)成本评审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

  

  市财政评审中心及时对收储项目的收储成本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七)项目验收及土地储备

  

  收储项目拆除平整后,市国土部门组织辖区政府、建设、规划、房管、市土地储备中心等有关单位对收储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土地储备库。

  

  四、协调督导

  

  市土地储备中心每月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一次调度会,对收储工作进行协调,市行政效能举报中心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督导。

  

  本工作流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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