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价行事(2000)241号
贵州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实行特快特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997年10月,省物价局、省公安厅转发了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的通知》(黔价行事字(1997)240号),规定7天以内能领到身份证的,按快证收费,并制定加快制证收费标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你厅为满足居民对办理身份证的急需,重新引进设备,强化了制证防伪,增大了制证规模,提高了制证时效。经研究,同意在办证居民自愿的前提下,对办理特快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暂批准为:一小时内领取身份证80元/证;四小时内领取身份证60元/证。此收费标准,只适用于贵州省公安厅特种证件服务中心,开展的特快制作居民身份证业务,其范围仅限于满足居民急需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其它地区及基层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参照执行。居民身份证特快业务与加快制证业务一样,由办理居民自愿选择,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此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期满后根据执行及居民反映等情况再行审批。其它事宜按黔价行事字(1997)240号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