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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抓好2011年全市统一灭鼠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01 生效日期: 2011-03-01
发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农业局、市爱卫办、市卫生局《关于抓好2011年全市统一灭鼠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关于抓好2011年全市统一灭鼠工作的意见

  (市农业局、市爱卫办、市卫生局)

  


  为有效降低鼠害密度,切实做好灭鼠防灾、防病,保护农业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我市生态、效益农业开展,现就做好2010年全市统一灭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统一灭鼠重要性的思想认识

  

  鼠害是主要的生物灾害之一,也是传播多种人体疫病的重要媒介,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全市各地近年来持续开展大规模的城乡统一灭鼠活动,成效显著,在保粮防病保安全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鼠类种群本身具有“繁殖迅速、密度回升快”和“再猖獗”等特性,特别是春秋季节,种群密度呈现快速增长趋势。据我市象山县鼠情监测点2010年12月份监测,农户室内鼠密度已达8.0%,已超过防治指标。害鼠种群密度上升,将继续会对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构成了较大威胁。因此各地要把灭鼠工作作为“十二五”开局之年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预防控制疾病、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事来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各项有效防控措施,努力把鼠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明确统一灭鼠工作的各项任务措施

  

  (一)统一灭鼠时间。各地要在当前抓紧做好队伍组建、技术培训等准备工作,3月下旬~4月上旬为全市春季统一灭鼠投饵阶段;10月中、下旬为秋季统一灭鼠投饵阶段。

  

  (二)统一灭鼠范围。全市范围内的所有乡镇(街道)、村。重点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居户、农舍、农田、公共场所等,特别是食品行业、宾馆饭店、江河堤岸、绿化带、下水道、垃圾场、垃圾中转站、畜牧场、果园等特殊生态环境。

  

  (三)加强鼠情监测。农业结构不断调整和耕作制度逐步改变,加上异常气候的增多,鼠害灾变规律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各级农业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鼠情的监测,及时掌握害鼠的分布和动态,并根据当地鼠情,适时抓好害鼠的综合防治工作。

  

  (四)开展科学灭鼠。鼠害治理应从生态学观点出发,贯彻综合防治方针,综合应用农业、生物、物理、化学防治措施。灭鼠时,必须在全市范围统一行动,集中防治,坚持做到“三集中”(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集中财力),“五统一”(统一指挥、统一培训、统一供药、统一配制毒饵、统一检查)和“五不漏”(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室、地不漏丘、田不漏块)。使统一灭鼠工作做到城乡联动,整体推进,不留死角。

  

  (五)加大鼠药市场的整治力度。为彻底消除毒鼠强等剧毒违禁鼠药的隐患,维护社会安定,各地要结合统一灭鼠工作,加大市场执法监管力度,开展鼠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剧毒违禁鼠药的行为。为了便于管理,确保灭鼠成效,建议统一使用市农业、爱卫部门试验、推荐的效果好、安全性高、成本较低的鼠药开展统一灭鼠。

  

  三、加强统一灭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保障

  

  (一)做好组织协调。按照“统一领导、地方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要求,各地要充分发挥统一灭鼠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的作用,加强领导,健全组织,落实职责。农村统一灭鼠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城市统一灭鼠由爱卫部门负责,卫生部门要做好安全抢救的准备工作。各级农业、爱卫、卫生、宣传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积极配合做好全市统一灭鼠工作。

  

  (二)加强宣传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统一灭鼠工作的宣传,也可以采用出墙报、发放明白纸、张贴标语、开辟宣传画廊等各种丰富多彩的宣传方式对统一灭鼠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大造声势,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灭鼠工作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到统一灭鼠工作中来。同时,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灭鼠的宣传力度,确保统一灭鼠工作的安全有序开展。

  

  (三)落实工作经费。统一灭鼠属公益性事业和公共卫生防疫范畴,灭鼠工作不能增加人民群众的负担。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积极筹措资金,安排好统一灭鼠工作所需的经费,确保全市统一灭鼠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农业与爱卫部门要加大对灭鼠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督促检查。在投饵阶段结束后,要对各地统一灭鼠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检查,查找缺漏,确保灭鼠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因工作不力,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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