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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属工业企业搬迁统筹资金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7 生效日期: 2011-02-17
发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11]40号
(市经委、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为深入推进城区市属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加快企业发展步伐,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区部分工业企业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6〕14号)精神,设立市属工业企业搬迁统筹资金(以下简称搬迁统筹资金),并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工投集团和其他主体做地的市属工业搬迁企业原址地块,规划可单独出让的,其出让收入的45%部分,在扣除有关规税规费、支付该企业搬迁补偿资金等做地成本后的结余部分作为搬迁统筹资金;规划不能单独出让的,按照规划确定范围的平均出让率计算原址地块的出让面积,其出让收入的45%部分,在扣除有关规税规费、支付该企业搬迁补偿资金等做地成本后的结余部分作为搬迁统筹资金。

  (二)市政府明确的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集

  市属工业搬迁企业原址地块出让后,由做地主体提供搬迁企业补偿金等相关费用凭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做地主体将相关地块出让收入45%部分扣除做地成本后的结余部分分期转入市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弥补工业企业搬迁原址地块出让收入的45%不足以支付企业搬迁补偿金的缺额部分。

  (二)用于解决市属工业企业搬迁困难的支出。

  四、资金审批和拨付

  (一)由相关做地主体向市工业项目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企业搬迁协议等相关资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研究。

  (三)除必须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外,其他事项经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专户拨付资金。

  五、资金监管

  搬迁统筹资金账户设在市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对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除追回资金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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