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政办[2011]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产业集聚区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决定对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指标体系作进一步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指标体系
指 标 名 称 |
单位 |
指标权重 (%) |
1﹒企业(单位)营业收入 其中:总量 增长速度 |
20 | |
万元 |
10 | |
% |
10 | |
2﹒税收收入 其中:总量 增长速度 |
15 | |
万元 |
7 | |
% |
8 | |
3﹒企业(单位)从业人员 其中:总量 增长速度 |
20 | |
人 |
10 | |
% |
10 | |
4﹒固定资产投资 其中:投资强度(单位土地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增长速度 |
20 | |
万元/万平方米 |
5 | |
万元 |
7 | |
% |
8 | |
5﹒万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能耗降低率 |
% |
5 |
6﹒环境保护 其中:污水集中处理率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10 | |
% |
6 | |
2 | ||
% |
2 | |
7﹒当年新增建成区面积 |
万平方米 |
5 |
8﹒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占集聚区营业收入比重 |
% |
5 |
二、考核指标数据来源
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指标数据分别来源于相应部门。其中新增建成区面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提供;税收收入分别由省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提供;污水集中处理率、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情况和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由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核提供;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由省科技部门负责审核提供;其余指标由省统计部门负责审核提供。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每年2月10日前将上年度产业集聚区考核数据报省统计局。
考核方法及考核方式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33号)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