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律师协会:
为保证2010年度会费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的收缴以2010年度检查考核注册的机构和人员统计数字为准。
二、请各市律协严格按照《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收取2010年度会费,并于5月31日前上缴省律协。“首次执业的律师前三个执业年度只征收上缴全国律协的会费”中“首次执业的律师”是指2008年度以后(含2008年)首次取得执业证的律师。
三、会费收取过程中遇有其他问题,请及时与省律协秘书处联系。电话:0531-82923512;82923270。
收款单位:山东省律师协会;
开户银行:中行济南分行;
账号:380101778278091001。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