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3]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
为配合实施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兴市”战略,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确保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3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44号)精神,结合我市农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从市农业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和农业产业化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从市技术改造资助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支持农产品加工项目的技术改造。
二、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
(一)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范围
资助范围:在杭州市范围内登记、纳税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资助市级骨干农产品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申请条件
申请资助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产业政策和杭州市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对本市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具有带动作用;
2、在杭州地区组织实施,符合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按规定申报立项(申报立项通知另行下达),为当年或上年完工的项目;
3、企业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于领先水平;
4、企业有较强的带动力,企业以本市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与本市农户和农产品生产基地联系紧密,带动本市农业出口创汇、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5、企业经营主体明确,经营机制灵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6、单体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
(三)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标准
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资金按每年实际完成的技术改造投资额计算(技改项目中的土建部分按不超过总投资的30%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市重点培育的农产品加工型骨干企业(集团)实施的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
2、市级以上农产品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7%给予资助。
3、其他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累进资助率的办法给予资助,即实际完成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下的按4%给予资助,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800万元的部分按5%给予资助。
4、已享受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的项目,不再享受工业企业技改项目的财政资助,但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技改项目完成当年企业实现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技改项目奖励资助。奖励资助的标准为:完成总投资额2000万元的项目,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资助;完成总投资额5000万元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资助。
5、市属企业的项目全部由市财政安排资助;区、县(市)企业的项目,由市财政和区、县(市)分别按资助资金总额的50%安排资助。
(四)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审批程序
资助项目在每年的第三季度进行申报,区、县(市)所属企业由当地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申报,市属企业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批准。资助项目纳入市经委技改项目管理系统,并按时报送项目的进度报表。
三、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资金的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由于市场、技术、资金等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不予资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要暂停拨付直至取消市财政资助。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