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本[2011]21号
各市、县物价局:
鉴于《安徽省定价目录》和《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215号令)的有关规定,我们对2004年制定的《安徽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目录) 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成本监审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本监审的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各级成本调查机构按成本监审目录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具体品种项目的成本监审。
二、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但属安徽省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根据价格管理需要,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四、省物价局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价格管理变化情况,对成本监审目录进行适时调整。
本目录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省物价局公布的《印发安徽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皖价本〔2004〕102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附件: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序号 |
监审项目 |
监审内容 |
监审形式及时限 |
监审部门 | ||
1 |
重要 商品 |
药品 |
本省生产的政府制定价格药品生产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省物价局 | |
食盐 |
食盐经营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省物价局 | |||
2 |
部分 资源 产品 |
管道天然气 |
省内管道天然气 短输及联网的城市配气管网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省物价局 | |
未联网的城市配气管网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市县 物价局 | ||||
水利工程供水 |
省直属及跨市 水利工程供水成本 |
定调价监审; 定期监审每2年一次 |
省物价局 | |||
3 |
重要 公用 事业 |
城市供水 |
城市供水成本 |
定调价监审; 定期监审每年一次 |
市县 物价局 | |
公路客运 |
公路客运营运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市县 物价局 | |||
城市公交、 出租车 |
城市公交、出租车 营运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市县 物价局 | |||
城市垃圾处理 |
城市垃圾处理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市县 物价局 | |||
4 |
重要 公益 事业 |
教育 |
公办高中及公办 高等学校生均 培养成本 |
定调价监审; 定期监审高中每3年一次,高等学校每2年一次 |
省物价局 | |
有线(数字)电视 |
全省统一联网的基本收视维护费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省物价局 | |||
未联网的基本 收视维护费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市县 物价局 | ||||
殡葬服务 |
公益性公墓、殡葬 服务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市县 物价局 | |||
游览参观点 |
5a级景区门票 价格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省物价局 | |||
4a级及以下景区 门票价格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市县 物价局 | ||||
5 |
大型医用设备 |
大型医用设备收费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省物价局 | ||
6 |
房地 产 |
经济适用住房 |
经济适用住房成本 |
定调价监审 |
市县 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