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法三字第09415530500号
第1条 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开放及有效管理台北市(以下简称本市)市区道路举办临时性活动,以弥补本市都市活动空间不足,特订定本办法。本市市区道路临时活动使用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法规之规定。
第2条 本办法主管机关为本府,并由本府依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委任本府交通局执行。
第3条 举办下列活动得申请临时使用本市市区道路。但以确无其它替代地点或非使用道路无以表现其特点者为限:
一、学术、艺文、体育、休闲或其它性质相类似之活动。
二、公益活动。
三、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活动。
前项活动不含民间婚、丧、喜庆、迎神赛会、摆设摊位、集会游行法所规范与现金(含刷卡及点券)交易行为(依相关规定办理义卖或捐募核准者除外)之活动项目及持有本府文化局核发之街头艺人活动许可证之展演活动。
第4条 本市下列路段不予开放提供临时活动使用:
一、大安森林公园周边人行道。
二、中山区第十四号、第十五号公园周边人行道。
三、荣星公园周边人行道。
四、青年公园周边人行道。
五、台北市立动物园周边人行道。
六、宽八公尺以下之人行道(不含骑楼)。
七、捷运站出入口周边半径四十公尺以内。
八、依集会游行法第六条规定不得举行集会游行之地区。
九、其它经主管机关公告不宜开放之路段。
得开放使用之人行道,经核准使用者,应留设净空宽度五公尺。
第5条 依第三条申请临时使用道路举办活动,除因紧急情况或本府及所属机关(构)举办活动经主管机关项目核准外,应于活动举办一个月前二个月内,以书面向主管机关提出。
前项本府及所属机关(构)申请前,应事先邀集相关单位协商。
第6条 前条活动涉及义卖或捐募之行为者,并应于申请前依有关法令规定向内政部或本府社会局申请核准;其涉及临时舞台搭建者,并依台北市临时展演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管理作业程序规定办理。
第7条 申请临时使用道路举办活动应检具申请书,载明下列事项(一式十六份):
一、申请人名称、负责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住、居所、电话及联络人之姓名及电话。
二、活动办理时间(含进、出场时间)、地点。
三、道路使用范围、面积及起迄时间(含活动计画范围图、活动所用舞台或摊棚之规模图说)。
四、活动目的、方式、邀请来宾、预定参加人数。
五、活动车辆、物品名称、数量及举办活动必要之设施。
六、活动期间交通维护计画(含交通动线调整示意图)。
七、需本府协调配合项目,包含警力支持、交通维护、医疗支持、垃圾清运、环境清洁维护、安全秩序维护等。
八善后复原计画(含环境清洁维护)。
第8条 申请使用道路经核准者,应缴纳道路使用费及保证金,其收费标准如附表。
由本府及所属各机关(构)主办之活动,免予收取;以本府及所属各机关(构)为合办、协办或指导单位之公益活动,经主管机关核准者,道路使用费得予减半收取。
申请使用道路经核准者,应按参加活动人数,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其最低投保金额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9条 前条道路使用费及保证金,申请人应于申请案经主管机关核准后五日内(不含例假日)持同公共意外保险单影本至主管机关缴纳后,始得于核准时限内使用场地﹔逾期未缴纳者,丧失使用场地之权利。
第10条 经核准使用道路者,于道路使用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活动期间,应自行负担维持秩序之费用。但遇有妨害公共秩序之情形,非公权力协助不足以排除者,得申请警力支持。
二、自行清除活动结束之垃圾,并得向本府环境保护局各区清洁队申请办理代运。
三、于活动期间内,道路使用范围内之花木及各项设施不得毁损,并禁止设置固定之路障。违反者,应负修缮及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费用得自保证金扣抵,不足部分并应另行追偿之。
第11条 申请人所缴纳之道路使用费,除因天灾、事变或其它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无法举办活动或中途停止使用者外,不予退还。
申请人如于核准时间外使用场地、对外为商业行为或有其它与原核准使用计画不符之情形,其所缴纳之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12条 申请人于使用道路期间,应对活动行为及安全负责,不得制造噪音妨害安宁秩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主管机关废止原使用许可外,本府警察局(分局)得依法取缔,令其停止使用,并副知主管机关:
一、违反原核准使用计画。
二、未能维持现场人员、车辆之秩序,足以影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环境安宁或破坏公物,经劝导改善而未能改善。
三、未依规定于期限内缴交使用费及保证金而径行举办活动。
四、违反其它法令规定。
五、因天灾、事变或其它不可抗力之事由,有停止其使用之必要。
申请人有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一年内不受理其申请任何临时道路使用。
第13条 本办法所定书表格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14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