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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县贸易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0-09 生效日期: 1991-10-0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根据国发[1991]16号文件精神,对国家确定的421个民族贸易县贸易贷款,在利率上实行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优惠利率的范围仅限于民族贸易县的商业、中药材(或医药)公司、供销社和新华书店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民族贸易贷款年利率为5.76%。贷款行向企业按年利率8.64%收息,对年利率5.76%与8.64%的2.88%利差按季返还企业。原按年退息的,改为按季退息。同时,通知企业用这项利息款补充流动资金部分不得少于70%。 
  三、人民银行对农业银行发放的民族贸易贷款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按年利率2.88%给予补贴。农业银行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填报计息清单,当地人民银行审批后补给当地农业银行。人民银行县支行将补贴款逐级上划总行营业部。 
  工商银行发放该项贷款的利差补贴办法,仍按照(87)银发字第278号文件精神执行,人民银行不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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