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价服[2002]144号
省湘诚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变更湘诚置业担保公司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你公司执行我局湘价服[2001]53号文件一年来的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继续试行向申请委托人收取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服务费,并对新增服务内容核定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应继续按照湘价服[2001]53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和服务内容提供优质、诚信服务。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义务后,方可收取担保服务费。
二、担保服务费标准,按担保需要承担的风险及服务内容核定如下:
1、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经济适用房类(含安居工程),按不高于担保贷款额的1%收取;普通商品房、二手房,以及现房装修,按不高于担保贷款额的1.5%收取。
2、银行商业性贷款担保服务费。经济适用房类(含安居工程),按不高于担保贷款额的1.5%收取;普通商品房、二手房,以及现房装修,按不高于担保贷款额的2%收取。
3、根据贷款担保委托人要求,提供上门服务的,每户可另收上门服务费100元。
三、你公司收取上述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并应向委托人提供以下服务:一是代理填写整套合同及表格;二是代办房屋抵押备案登记、现房估价申请和银行借款手续,并负责督促银行将住房贷款划拨到借款人帐户上。
四、本批复标准试行期两年,从2002年5月至2004年5月止。你公司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严格执行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