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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28 生效日期: 2011-01-28
发布部门: 四川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川卫办发[2011]77号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更好地贯彻“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川卫办发〔2010〕74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四、基本药物评审和中标”第“(三)基本药物经济技术标评审”里的“经济技术标合格”是指资质审查合格,且经济技术标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

  二、在商务标评审中,组织专家对企业恶意低价投标进行判定,对于低于正常生产成本的投标报价,取消其中标资格,以确保中标药品的质量和生产供给。

  三、《实施方案》附件4中“一、药品质量” 第“2、销售金额 13分”里增加:“普通大输液以氯化钠注射液为代表品按产量进行评价,以国家工信部公布的《二零零九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化学制药分册)中‘化学药品制剂主要品种产量’为依据,第一名得13分,每后排一名少得0.1分。”

  四、国家发改委基本药物价格文件中明确区别制定国家零售指导价格的同品规粉针剂可以区别评审。若同规格冻干粉针(溶媒粉针)的报价低于普通粉针的,仅由冻干粉针(溶媒粉针)中标。严格冻干粉针、溶媒粉针的判定标准,在说明书或质量标准中必须有“冻干、冷冻干燥”,“溶媒”的明确表述。

  五、同厂同品规若在不同区域同时中标,均按其最低报价统一执行。

  六、为确保中标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若中标品种中发现从2009年3月至今从未进行生产、销售的,取消中标资格。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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