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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2-02 生效日期: 1989-02-02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水上交通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由一名主要领导分工负责,经常检查督促,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落到实处。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结合水上交通安全实例,宣传遵法守规的好处和有法不依、有规不遵造成的恶果,使内河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常识家喻户晓,人人遵守。 
  二、各级交通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我省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主管部门,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各类船舶(包括排筏)在过往、停泊本省水域时,必须服从港监部门的管理,并接受港航监督人中的检查。 
  三、凡从事客货运输(包括渡运)、水上作业、游览的船舶和船员,必须具备“两证、一牌、一线”(船舶检验证、船员证、船名牌、载重吃水线);从事运输业的船舶还须具备《船舶营运证》,并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无证、无照营运的船舶必须予以取缔。 
  四、凡进出本省水域港口、码头的船舶,必须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航行时,严格遵守《内河避碰规则》。各类船舶要按核定的性质,各务专业、严禁超员、超载、超越航行区域。 
  五、载货船舶载运危险品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并事先经当地港航监督机关核准。凡在我省水域从事运输、摆渡、水上作业的各类船舶,严禁向水中排放、丢弃污染水质的废气和脏物。 
  六、渡口的设置和迁移,必须经过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渡口两岸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渡口牌、书写《渡口守则》,过往车辆和旅客,必须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严禁抢上抢下,打架斗殴、聚众闹事。 
  七、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按照港航监督机关的要求负责管理,并接受港航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 
  八、乡、镇船舶的安全,由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并设置专职或兼职的乡镇船舶管理员负责管理工作,各船属单位要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凡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要分别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九、所有船舶修造厂(点),须持有陕西省交通厅核准颁发的《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认可证书》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认可范围内的船舶修造业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造船舶,更不得投入航行。 
  十、船舶发生事故,要积极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向当地港航监督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虚报。 
  十一、船属单位或个人迫使船员违章,或船员本身发生违章行为,由港航监督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款、扣留证书等处罚。因违章航行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各级港航监督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于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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