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防非指发[2003]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指挥部各组成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大连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目的
为做好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使防治非典工作由应急处理转为长效机制,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工作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区域范围内涉及非典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
加强对非典的监测和防治,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分级控制
以疾病是否发生或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或流行为基本特征,确定三个级别的疫情预警,实行分级控制,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
三级预警:指国内其他省市出现非典病例,我市存在疫情传入可能;
二级预警:其他省市及地区疫情严重,我市已出现首例非典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
一级预警:我市已出现非典续发病例或局部暴发,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市政府组织专家对非典疫情进行评估,判定疫情的预警级别,并根据疫情控制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3、疫情的分级管理
防治非典工作进入应急状态后,应本着迅速、果断、高效、严格的原则,及时部署并开展工作。现场处理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核实的方式,争取在最短的时限内判明疫情的性质和发展趋势,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
三级预警:启动防治非典预案的口岸封堵工作,其他各项预案的准备工作全部到位。由市防治非典指挥部统一指挥,立即启动铁路、公路、航空、水运、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相关工作预案,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疫情传入。其他相关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注意收集有关疫情发展趋势的信息资料,并进行疫情分析和预测预报,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和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各级常规监测点的工作,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快速集结、培训并进行实战演练;准备医疗救治的定点医院并进行演练,开展医护人员培训;加强社会综合防治特别是农村和重点场所、流动人口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做好各项保障措施的准备。
二级预警:全面启动防治非典预案。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防治非典指挥部各相关部门进入应急状态,在做好口岸封堵工作的同时,对社区、农村、教育、公共场所等部位开展全方位的防控排查,卫生部门全力做好发热门诊的接诊、非典疑似病人或临床诊断病人的救治、医院内感染的控制、流行病学调查和样品采集等工作。努力通过果断、有效的应对措施,尽快阻断非典疫情的进一步输入和传播。一级预警:全市进入非典控制紧急状态。市委、市政府发出全民动员的号召,按照非典控制属地化管理原则,整合全市资源,统一调动所有部门的力量,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全力以赴抗击非典,尽快阻断非典疫情的传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本市非典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疫情所在地的区市县委、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的非典防治及疫情控制工作。
4、行政强制
为有效切断疾病的传播,根据非典的流行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实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医学隔离观察。
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3年第11号)执行。
5、及时处置
在预防和控制非典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应重点突出“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原则,对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上级防治非典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市防治非典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防治非典工作,主要任务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审定各项工作预案,分析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指导各区市县(先导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防治非典工作,帮助、协调解决防治非典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督查各地区、各部门防治非典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防治非典的重大事项。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非典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驻连部队参与非典的防治工作。
二、各地区及相关部门职责
1、 疾控救治:市卫生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城建局、市环保局、大连军分区、武警大连支队、大连医科大学等单位参与。开展非典的监测、报告、分析和预警,制定预防和控制非典的各项技术方案,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措施,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疫情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做好非典患者的收治和临床救治工作,负责定点医院、发热门诊的指导及医护人员的培训和防护工作;协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区市县政府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使卫生防病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2、物资保障:市经贸委牵头,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商业局、市药监局、市物价局、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信息产业局等单位参与。负责组织全市急需的非典防治医药用品的生产、供应、运输、市场监测、指挥调度、调剂余缺、信息汇总等工作;根据需要,对部分重点医药用品实施统一调配,对急需的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及时进行协调;及时分解下达储备计划,督促市级防治非典定点储备单位落实储备品种、数量并定期进行抽查,确保医疗和市场急需,当情况紧急、需动用储备药品和物资时,本市(除长海县外)各地区所需应急医药用品能在3小时内送到;根据市场形势,判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状态,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供应行动,采取价格干预、定量供应、市场管制等措施,保证在特殊时期的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3、社区防控:市民政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牵头,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计生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参与。 负责指导社区对来自疫情发生地区人员进行排查、登记和检测,对重点人群进行隔离观察,指导检查社区隔离点(居家)的工作,监督对社区困难患者实行免费治疗的执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在社区开展防治非典知识、政策、法规宣传;制定低收入人群的医疗救助政策,做好捐助经费、物资的接收管理、使用工作;督促做好非典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等工作;各区市县统一领导和指挥当地居民、驻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切实做好社区防控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民政、卫生、公安、计生系统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的作用,形成各部门分工合作,区、街道、社区一体化的防控网络和工作机制;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内各单位和广大市民,落实非典的防治措施,组织各方面力量做好宣传、重点人群排查及其他防控工作。
4、农村防控:市农发局牵头,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计生委、团市委、市妇联、市交通口岸局、市计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乡企局等单位参与。协调涉农区市县的非典防治工作,帮助解决农村防治非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各地救治农民工和农村人口非典患者政策的落实情况、乡镇和村屯防治非典工作,分析并预测非典疫情,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组织对农村非典患者采取救治措施,指导各地对从有疫情发生地区返乡务工人员实施疫情监控,督促各地建立、健全农村防治非典工作监测体系和疫情报告制度。
5、教育防控:市教育局、市高教工委牵头,市卫生局、市农发局、市建委、市文化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工商局、市人事局、团市委等单位参与。负责做好本市教育系统非典防控工作,分析研究教育系统非典疫情信息和防治工作情况,制定教育系统非典防控措施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做好教育系统的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在校学生、教职工的自我防护;落实学校内的各项疫情控制措施。
6、口岸防控:市交通口岸局牵头,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卫生局、大连海关、市港口管理局、市海洋渔业局、普兰店市政府、瓦房店市政府、庄河市政府、大连港务集团、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南航集团北方公司大连分公司等单位参与。负责对来连、返连、离连人员执行健康检测、医学观察;加强对交通工具乘运人员、物资的交通检疫、查验工作,督促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协助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收集、提供国外疫情动态和信息,加强国境口岸检验检疫工作,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医学监测,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对可疑病人做好临时隔离工作,并及时通报卫生部门;加快进口防治非典物资办理速度。
7、科技攻关:市科技局牵头,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大连医科大学、市质监局、市药监局等单位参与。统一整合本市防非典科技攻关力量搞好科技攻关;向相关科研单位下达防非科技攻关任务,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征用仪器设备、借调科技人员组织攻关;设立防治非典科技攻关专项基金,主要进行非典快速诊断方法、试剂及防治药物研究及非典防护材料用具、公共设施和病毒屏蔽设施研究开发,支持对非典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8、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大连日报社、大连电台、大连电视台等单位参与。实行“防治非典每日信息”通报制度,准确、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本市疾病预防控制的措施;针对疫情进展和群众关注的问题,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市内新闻单位和中央、省直驻连记者站通报情况,解疑释惑,提高透明度;对领导重视、群众关心又比较敏感的事情,以大连日报为主体,组织撰写、刊播新闻通稿和重要社论,把握正确导向,稳定群众情绪,鼓舞全体市民振奋精神战胜非典;大力宣传科学预防非典的相关知识,向全民提供知识和信息服务,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大力宣传抗非典一线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典型,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引导广大干部群众以科学的态度正确对待疫情,开展群防群控,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科学精神。
9、社会治安:市公安局牵头,市综合执法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药监局、市质监局等单位参与。发挥信息情报网络作用,加强对敌情、社情、疫情的情报信息工作力度,及时分析形势,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强对繁华商业区、大型商场、药房药店、医疗单位、金融机构等关系国计民生重点设施及要害部位巡逻看护,强化社会面巡逻控制确保安全;发生由非典引发突发事件后,处置队伍立即赶赴现场,妥善做好各种处置工作;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10、外事系统防控:市政府外办、外经贸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卫生局、市台办、市旅游局、市教育局、交通口岸局等单位参与。负责外事、外企部门的防治非典工作,协调处理防治非典的涉外事宜;收集和反映国(境)外及国际组织对本市防治非典工作的反应等信息;定期向国外领事部门、外国文教专家和留学生所在的大专院校、外商驻连机构、台港澳同胞及侨资企业、国外友好城市大连办事处通报本市防控非典信息;会同有关部门跟踪研究非典对外事、经贸、旅游活动和人员往来等方面的影响,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11、旅游、文化系统防控:市旅游局、市文化局牵头,市商业局、市城建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等单位参与。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旅游、文化系统防治非典工作,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加强旅游、文化市场及娱乐、健身场所的监督管理,组织宾馆、酒店等旅游接待服务单位做好客人的健康登记和体温检测工作;负责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市民到疫区旅游;督促涉外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工作。
本市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市政府可根据疫情变化,制定、实施和终止全市性的各项应急措施。
第三部分 病例诊断与疫情报告
一、病例诊断及报告
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及所在医疗机构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临床诊断标准》进行诊断。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及所在医疗机构发现非典病例、疑似病例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二、病例报告管理
各医院要指定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并加大对门(急)诊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热门(急)诊发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要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三、首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判定
市卫生局成立由临床呼吸道疾病、传染病、流行病等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组成非典诊断专家组。
市专家组对全市可疑病例会诊判定。市卫生局接到非典疑似病例的报告后,立即派出专家组进行判定。
第四部分 预防与控制
一、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面向公众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在疫情发展不同阶段,通过对社会公众心理变化及关键信息的分析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及时组织相应的科普宣传。鼓励群众自觉报告疾病和举报疫情以及防治工作中存在问题。
二、病例、疑似病例与密切接触者的调查与处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后,应立即按卫生部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判定、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落实医学观察措施。医疗机构要协助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对所有疑似病人,医疗机构要立即按规定程序送指定医院或病区隔离治疗。疑似病例与临床诊断病例应分开隔离。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要进行隔离并实施医学观察2周,一般采取居家医学观察,必要时集中观察。
三、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地区的防治工作
加强医务人员防护、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各级医院要对照卫生部颁布的防治非典有关工作规范,建立和完善发热病人就诊工作流程。采取严格的以传染源隔离、病区消毒、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为主导的预防院内交叉感染的综合性措施,杜绝非典医源性感染。
加强学校防治工作。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坚持晨检制度。托幼机构要设立隔离室或观察床,保教人员工作时要穿清洁的工作服,保持个人卫生,保教人员和儿童应经常用流水洗手。要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室内预防性消毒应首选物理消毒,强调自然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墙面、玩具、被褥、地面、电梯、洗手池、桌椅、门窗、卫生间等物体表面要每周消毒1次,毛巾、口杯每日消毒1次,餐具、餐巾每餐消毒。做好晨检和全日观察,及时掌握在园儿童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病人异常增加时,要及时报告,疾控机构要组织力量调查处理。
流动人口多的地区,要重点做好应对非典发生较大规模流行的准备工作,防止非典疫情通过流动人口扩散。各地要注意改善农民工的住宿和卫生条件,加强健康教育,提供便利,使农民工有病及时就医。
四、加强农村地区传染病防治工作
建立以区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以区市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为依托,以村为基础的预防控制非典疫情监测报告体系。农村地区防治非典控制的重点是疫情监测和报告、预防医院院内感染。
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健康教育,加强对外来人员(包括外出返乡的农民工、学生、经商等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等)的管理和监测,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分散接诊、安全转运、分类隔离、集中救治、加强防护,真正做到早隔离、早治疗,尽最大可能降低病死率,防范医务人员感染。
具体参照《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试行)》。
五、疫点消毒处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对疫点(包括患者住所、工作场所等)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工作参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消毒技术》执行。
第五部分 医疗救治
一、病人的诊治
1、医院门(急)诊做好预检工作。发生非典疫情地区的医院要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对每位就诊病人测量体温,甄别发热病人和非发热病人。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初诊为呼吸系统疾病引起的发热,怀疑可能是非典的病人要转至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发热门诊)处理。
医院预检分诊点要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的、经过非典和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高年资内科医师,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
2、根据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发热门诊有关工作的通知》(大卫医发〔2003〕248号),指定医院继续保留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接受到本院就诊和其他医疗机构转诊的呼吸系统发热病人。
3、指定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为收治非典病人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设立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
二、病人转运与转诊
在预检分诊点发现的怀疑可能是非典病人由接诊医院或急救中心转运至发热门(急)诊就诊。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务人员要穿戴隔离衣、手套和符合医用标准的口罩。对疑似病人和临床诊断病人转运至定点医院的工作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执行。
三、加强医院内感染控制
医院要加强门(急)诊空气流通;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等要求,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在门(急)诊配备洗手设备和必要的手消毒剂,医护人员接触病人前后均应洗手。
四、治疗原则及出院标准
非典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标准,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诊断标准、治疗方案和出院标准执行。
五、设立救治专家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专家组。专家组主要由呼吸科、传染病科、重症监护科、医院感染科、中医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六、对非典患者遗体的处理
对非典患者遗体按照国家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3〕23号)和辽宁省民政厅、卫生厅、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殡仪馆处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的有关规定(试行)〉的紧急通知》(辽民传字〔2003〕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部分 信息与发布
一、信息收集
大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国内、外非典的发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及时向国家卫生部门、周边省市了解全国和周边地区的疫情动态信息。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的非典及相关疾病的发病动态情况。
二、信息汇总与分析
市卫生局指定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分析全球、全国和周边地区的非典疫情动态以及本市发病动态情况。市卫生局要根据非典疫情在国内外及本市的发展动态,以及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或流行等基本特征,对本市疫情情况进行分级,确定疫情级别。
三、信息报告与发布
医疗机构向区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非典疫情信息,应包含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
市卫生局向市政府报告的非典疫情信息,应包含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
本市向省政府、省卫生厅报告的非典疫情信息,以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为准。经指挥部批准后对外公布的疫情信息,也以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为准。
四、信息保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本市非典的疫情信息,由市卫生局经指挥部批准后发布,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疫情信息。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非典防治工作中,要注意保护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
第七部分 保障
一、政策保障
1、经费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划拨专款,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的支出。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2、强制执行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3、有薪假期
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应做出相应规定。
4、避免歧视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对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避免歧视,以利控制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5、职业保障
对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防治工作做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加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二、技术及物资保障
1、科研支持
非典的病因、流行规律均未明确,在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方面有许多尚待攻克的领域。非典的科学研究涉及多部门、多学科,要在市科技局的支持下,以市卫生局为主体,组织各方力量,集中大连优势,密切协作,查找病因,开展控制疫情的科学研究工作。
2、物资保障
各部门紧密配合,做好非典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须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3、人员保障
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等非典的应急处理队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演习演练,以增强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