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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为全县财政供养在职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07 生效日期: 2011-01-01
发布部门: 宽甸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文号: 宽政发[2011]1号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为全县财政供养在职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为全县财政供养在职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宽政发〔20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县直各相关单位:

   住房公积金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长期储金,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方面。近几年,我县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了一定发展,但由于 房改初期工作发展不平衡,加之受财力影响,全县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为加快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全县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事业单位(包括乡镇),要全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全县所有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调整为工资总额的12%。

  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由县财政负担并代为扣缴个人部分,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缴存。

  四、到2011年底,乡镇政府机关按规定全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乡镇政府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由各乡镇政府自行解决。

  五、自2011年1月1日起,全县中小学教师要按规定足额上缴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由县财政负担。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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