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费[2011]6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人民医院机动车存车计时收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人民医院机动车存车计时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费[2011]6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市人民医院机动车计时存车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10]488号)收悉。根据市政府《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24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鉴于市人民医院配置计时停车设备,具备计时存车收费条件,同意机动车存车计时收费。计时存车收费标准采取分时段计费的办法,小型客车,6时至20时 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1元。为体现医院公益性的特点,对停车未超过半小时的车辆实行免费存车,超过半小时至1小时以内(含1小时)收费2元,超过1小时后, 每半小时加收1元,依此类推。20时至6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0.5 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大型客车,每天6时至20时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2元。20时至6时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军车停 放实行免费。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5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