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10]6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6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加强“三资”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农民收入。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以推行“三资”委托代理 服务为载体,以健全“三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管理为重点,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目标,切实加强 指导服务工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到2012年底,全省乡镇要形成比较完善的“三资”监管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是民 主原则。要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二是公开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向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三是成员受益原则。要遵循“三资”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 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三资”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得到更多实惠。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水利、交通、 文化、教育等固定资产,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 自然资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三资”状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制度办事。
(一)完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 度。一是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和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 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 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二是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 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在合法的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 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三是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 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四是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 度。要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管。村会计委托代理办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账核算,应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 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五是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 布,接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健 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一是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二是资 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 账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 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及时核销。三是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 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 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四是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制定相关方案,明 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签订经济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五是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 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 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 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一是资源登记簿制度。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资 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 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二是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 体所有且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 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及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确定。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 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三是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签订书面协 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资源承包、租赁获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 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四是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 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 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三、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方式创新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适应农村发展的要求,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增强集体经济的活力和为农户服务的能力。
(一)推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是在“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村与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由代理服务中心对“三资”实行统一管理。
全省农村集体“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职能由乡镇农经站承担,未设农经站的由财政所承担。在现有村会计委托代理办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资源,在农经站或财政所挂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牌子。中心建设应达到设施齐全,管理规范,监督有力。
“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按照“一村一账”方式进行分户核算管理,建立统一的“三资”台账,对各村“三资”实行代理服务。“三资”台账的保管、调整实 行动态管理,并尽快实现电算化。各村根据“三资”使用变动情况,及时到“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台账变更调整,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为方便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核定备用金额度,由报账员定期到“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并领取备用金。
推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 须经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等民主决策程序进行。要开展清产核资,建立“三资”台账。各地要组织各村对“三资”情况进行清查摸底、 登记、审核、造册,接受村民代表监督、核实,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布。实有“三资”,应建立台账,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要规范“三资”处理 权限。由各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资金支出权限,由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超出权限的大额资金支出,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 表会议审核。村级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要采取公开竞价、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二)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中央提出的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要求,应稳步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产权制度改革。尚未启动改革的地区,要抓好试点工作;已经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在完成城中村、城郊村和园中村等经济较发达村 改革的基础上,将改革的对象引向经济发达程度一般的村,让更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享受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应指导 其建立和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形成激励约束相结合的现代企业管理运行机制。
(三)发展农民新的联合与合作。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三资”,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承包大户、技术能人、 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联合和合作,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
四、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机制
(一)加强民主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三资”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资产处置、重大投资、举债和产权制度改革等事 项,都要纳入“四议一审两公开”决策内容,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要按季或按月公开农村集体“三资”运 营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公开,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二)加强审计监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强化审计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三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
(三)加强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查出截留、侵占、挪用、私分及挥霍浪费“三资”问题的,应责令责任人将侵占的“三资”如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属于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本地区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县(市、区)长任组长,农业、财政、监察、国土、民政、林业、水利、海洋渔业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 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三资”管理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要发挥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的作 用,各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积极推进。要对“三资”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并 及时与纪检、组织部门沟通检查情况。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村级组织履行民主议事程序,落实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工作;农业、国土、林业、水利等部门负责农村 “四荒”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和资源利用效率工作;监察部门负责检查纠正“三资”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落实责任追究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应按照分工切实履行 职责,共同抓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省农委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辽宁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化明 副省长
副组长:徐兴华 省纪委副书记
何焕秋 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长江 省农委主任
成 员:严喜鹤 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
杨 军 省民政厅副厅长
金允坤 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殿双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孙 轶 省农委副主任
赵福祥 省水利厅副厅长
侯喜丰 省林业厅副厅长
万毅成 省海洋渔业厅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委,办公室主任由孙轶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