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襄樊政办发[2004]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步伐,开放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盘活存量,激活增量,促进我市住宅产业和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现就认真做好我市已售公有住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办理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做好“两证”办理发放工作的认识
房改办证工作是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住房新体制,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启动住宅市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加快进度,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切实把已售公房“两证”办理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大力推进住宅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
二、落实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市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精神,加大清理和落实政策的力度,对1998年12月修改后的《土地法》实施前,因申办要件不齐[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证明]和申办主体与要件不符等历史遗留问题,未办理“两证”的已售公有住房,如果不占压道路规划红线和公共绿地底线,不影响安全居住和使用的,应按规定尽快审批办理“两证”。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减免政策按鄂政发[2004]29号文件执行。
三、强化措施,加快已售公有住房“两证”办理进度
(一)明确办证责任。住房“两证”办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市区住房“两证”办理工作,由市房管和市国土资源等部门具体负责;各县(市)和襄阳区住房“两证”办理工作由当地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具体负责。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确保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已售公房“两证”办理发放工作。
(二)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因机构改革,交叉住房的,不论户主在哪个单位,都要按照房改政策,尽快对职工个人住房确权,办理职工住房“两证”。进入破产、改制序列的企业公有住宅,产权无争议的,能出售的要一律出售给职工,并办理“两证”;企业改制、破产时,要留足办证费用和维修资金。“两证”办理费用的收取,要认真落实市政府有关三改企业、破产企业及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2005年8月1日以后办理“两证”的不再享有一次性付款的优惠政策。
(三)加快“两证”发放步伐。房改售房单位尚未为购房者办理房改房所有权证申请的,必须向房改和产权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已经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要及时发给购房者。相关部门要加快办证进度,对提出申请的单位,符合规定的,相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不符合规定的,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后予以办理。房管、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检查和督办,落实“两证”办理工作。各房改单位要密切配合,主动申报。对拒绝办理“两证”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由监察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