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2010]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推进机制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推进机制的意见
(渝办〔2010〕78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环保部与我市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全面推进《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以下简称示范)工作推进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机制
(一)成立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了重庆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工作的统筹指挥和综合决策。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负责承办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有关会议,跟踪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等。
(二)示范区县成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机构。
示范区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示范工作的统筹指挥、综合协调和督查推进,制订本行政区域示范工作实施 方案,落实示范项目运行保障经费,充分动员多方力量,保障示范项目工程建设目标的按期完成,并确保项目竣工后正常运行。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职责。
市环保局是示范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资金管理、质量进度、技术指导、监督检查、验收考核等。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参与项目验收等。
市发展改革委结合统筹城乡发展工作,协助各部门整合资源,向示范项目村(以下简称“项目村”)倾斜,合力打造示范工作亮点。
市城乡建委负责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资质管理,协助项目设计、施工等技术指导和监督。在“农民新村”建设、巴渝新居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等项目资金安排中,累计新安排200个“项目村”、4000万元市级及以上专项资金。
市农委参与项目设计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在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和农村户用沼气池项目安排中,累计新安排250个“项目村”、5000万元市级及以上专项资金。
市国土房管局协助做好项目设计过程中的选址指导和协调工作。在土地整治项目中,累计新安排20个“项目村”、2000万元市级及以上专项资金。
市规划局负责项目设计过程中的选址指导和协调。
市水利局参与项目设计过程中的技术指导。负责解决“项目村”饮水困难问题。
市市政委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的行业指导;结合示范项目的实施,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垃圾收运和处置体系。
市林业局负责结合实施“森林工程”,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源地水土涵养工作的支持;参与项目设计过程中的技术指导等;累计新安排50个“项目村”、1000万元市级及以上专项资金,用于农村集中供水的饮用水源地植被修复、维管,村民聚居点绿化工程等。
市卫生局负责结合卫生村建设,在农村改厕等项目安排中,累计新安排100个“项目村”、500万元市级及以上专项资金。
(四)示范区县职责。
示范区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示范工作,贯彻示范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要求,落实配套资金,整合部门资源,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年度考核。
示范区县环保、财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国土、规划、市政、林业、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工作职责。
涉及示范的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农街道办事处,下同)原则上为示范项目业主,对项目申报、建设与管理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设施运行、维护全过程负责。
(五)强化目标考核。
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要逐年与示范区县人民政府签订《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示范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财政局、环保局与项目业主签订《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目标责任书》。示范工作纳入市政府有关部门、示范区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和环保系统目标任务考核。
二、加强示范管理,强化信息沟通
(一)加强例行检查。
对典型示范区,市环保局定期组织部分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加强工作协调和技术指导,督促项目建设进度。
对其他示范区域,市环保局视情况组织进行抽查,督促工程进度,协调、指导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严格项目管理。
项目工程建设严格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专业队伍运作,片区推进”的原则,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强化项目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等专业资质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管理原则。
项目及资金管理具体规定按《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考核验收办法》执行。
(三)强化信息沟通。
一是建立项目建设月报制、项目运行季报制、部门资源投入半年报制。在项目建设施工期,示范区县要按月向市环保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实施情况;在项目运行 期,示范区县要参照重点污染源监察管理程序,对项目运行管理情况按季度组织进行环境监察,并将环境监察结果报送市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市环保局每半年 统计一次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项资金投入情况。
二是市环保局负责编制示范工作信息,报财政部、环保部、市政府,送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示范区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宣传引导,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
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保知识宣传,并通过网站、行政审批大厅及办公场所等公示示范情况。
(二)强化公众参与。
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鼓励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动员广大农民积极参与示范项目监督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三)落实保障措施。
一是示范区县要建立项目运行维护费用保障制度,落实项目运行维护费用,确保项目建成后正常运行。
二是市和示范区县财政每年要安排必要的示范工作专项经费,确保示范工作机构日常工作有序开展。
三是有关部门要整合资源,合力打造示范亮点,确保示范目标按期完成。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