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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04 生效日期: 2010-12-0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10]10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0〕100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切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主线,以电力、煤炭、焦炭、铁合金、炼钢、炼铁、水泥、造纸 等行业为重点,通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推动我省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明确的淘汰范围和目标任务,结合全省产业现状,分年度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地和相关企业。各地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今年全省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任务是:

  

  电力行业:淘汰5户企业的10台(套)小火电机组,总容量41.35万千瓦。

  

  煤炭行业:淘汰124户小煤矿的落后产能585万吨。

  

  焦炭行业:淘汰2户企业的落后产能37万吨。

  

  炼铁行业:淘汰3户企业的落后产能43万吨。

  

  炼钢行业:淘汰2户企业的落后产能46万吨。

  

  铁合金行业:淘汰1户企业的落后产能2万吨。

  

  水泥行业:淘汰16户企业的落后产能287.8万吨。

  

  酒精行业:淘汰4户企业的落后产能5万吨。

  

  造纸行业:淘汰15户企业的落后产能19.54万吨。

  

  三、职责分工

  

   (一)省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要按照全省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任务,依据职责提出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年度计划, 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市地和相关企业。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制定限制落后产能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转产改造以及职工安置 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各市地和相关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根据全省淘汰落 后产能目标任务和省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下达的年度计划,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 产能的工作责任,实行市长(专员)负责制,组织督导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安置、转产改造等工 作,确保社会稳定;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企业要切实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和当地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按时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四)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和指导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等指标的约束作用,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 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和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二)强化 经济法律手段。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严格执行差别电价等政策,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执法检查以及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 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 任务的企业,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 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收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的企业, 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其停止供电。
  (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省级现有经济结构调整、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和差别电价增 加的电费收入等,重点支持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资金安排使用上与各地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转产改造等工作。各 市地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五)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统筹安排国家和省技术改造资金,支 持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进行改造。对按时完成淘汰落 后产能任务的市地和企业,在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 发利用,在符合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五、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成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省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组织协 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淘汰落后产能的日常协调工作。省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动 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完成。各市(地)政府(行署)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黑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分工表附后)。

  

  (二)强化监督检查。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及时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定期通报。

  

  (三)严格考核问责。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市(地)政府(行署)绩效考核体系,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44号),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情况,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任务的市地进行通报;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地和企业,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社会监督。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在省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各市地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 地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接受社会监督。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各地行之有效 的做法和经验,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坚定有序推进。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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