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淮府办[2010]155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府办〔2010〕155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淮南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科学、规范地做好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根据《淮南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凤台县、各区、毛集实验区、淮南经济开发区、山南新区、市直目标任务单位和引荐项目单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统计范围
第三条 利用外资:指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它投资、对外借款等。
第四条 引进内资:指市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其它多种方式投入到本市的市外资金。
第五条 单个项目利用外资额10万美元以上或引进内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三章 计奖原则
第六条 利用外资的确认以上报国家商务部数据(统计系统上传数据)、验资证明、海关统计数据及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为准。
第七条 引进内资的确认
(一)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帐单、设备清单及其它有效凭证为依据,无法提供的以企业注册资金(外来投资部分)或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主要考核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部分。
(二)外地无形资产的投入,以双方合同确认并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评估作价为准。
(三)商贸流通和其它服务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引资额,无法确认的按其注册资金计算。
(四)兼并、收购、参股本地企业的投入,以直接投入的现金计算引资额。
(五)bot、boo等项目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计算引资额。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实际到位市外资金计算引资额。不纳入超额奖励范围。
(七)在资本市场上募集的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引资额,不纳入超额奖励范围。
(八)bt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50%计算引资额,不纳入超额奖励范围。
(九)利用外资项目可以折算为内资考核统计,但不能重复计算。
(十)企业在本市金融机构的贷款不予考核统计。
第八条 重大项目奖的确认根据项目立项批文、可研报告和固定资产投入确认,奖励在项目完工后予以兑现。
第四章 项目界定
第九条 市直单位引荐项目在县区等载体单位落地的,经县区等载体单位确认并在市外商投资服务局提前备案的,一般各按50%计算引资额。
第十条 市直单位引荐项目落地的只确认一家引荐单位,原则上不进行多家拆分。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注册地与实施地不一致的,只计为项目实施地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不重复统计。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引荐项目一般考核当年新引进项目,项目投资额按规定两年内纳入市直单位统计考核,两年后全额纳入县区统计考核。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不包括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证券融资、融资租赁项目;不包括一般商品批发零售、餐饮、娱乐、五星级以下酒店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和采用bt方式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考核奖励工作按照自查、申报、审核、审定四个程序进行。
(一)自查。被考核单位应于当年12月25日前,按照考核内容对年度引进的资金和项目进行自查,并建立项目档案。
(二)申报。被考核单位应于次年1月1日前,向市外商投资服务局提交申请考核报告和年度自查情况及相关资料。
(三)审核。被考核单位资料经收集汇总后,由市商务局、市外商投资服务局等单位负责利用外资初审,由市外商投资服务局、市统计局等单位负责内资初审,并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初审和考核,提出考核结果和奖励意见。
(四)审定。市外商投资服务局负责将年终考核结果和奖励意见汇总后,报市政府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市政府决定奖励。
第六章 材料报送
第十五条 申报考核单位需报送申请招商引资年度考核的报告、《淮南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项目汇总表》、《淮南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项目登记表》和年度自查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利用外资项目需报送项目的商务部门批文、投资者身份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设备进口清单等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引进内资项目需报送项目合同、工商执照、税务登记、投资者身份证明和其它有效到资凭证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申报重大项目奖需填报《淮南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励申报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第十九条 市直单位引荐项目需在项目实施前报送项目信息和《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开工备案登记表》等相关资料,进行项目登记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市外商投资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