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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减半收取水生动物检疫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02 生效日期: 2010-12-02
发布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川发改价格[2010]1216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减半收取水生动物检疫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减半收取水生动物检疫费的通知

  (2010年12月2日 川发改价格〔2010〕1216号)

  

  省水利厅,各市、州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市场物价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10〕6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10〕386号)精神,切实稳定市场物价,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对我省水生动物检疫费实行减半收取。即:

  

  (一)水生动物种苗检疫(含受精卵):1吨以上(含1吨)每车次15元;1吨以下每车次10元。

  

  (二)水生动物成品检疫:5吨以上(含5吨)每车次40元;2至5吨(含2吨)每车次30元;0.5至2吨(含0.5吨)每车次20元;0.5吨以下农(渔)民零星销售者免收检疫费。

  

  各级渔政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此通知要求抓好落实,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督检查,确保市场的稳定,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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