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交运发[2010]72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0)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运发[201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现将《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0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交运15表)
(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交运16表)
一、总说明
(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
(四)运输经营者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和辖区区域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的行车事故(包括客运班线车辆、旅游及客运包车、 货运车辆(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 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和辖区区域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六)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的表式按月汇总后,于每月15日之前将上月的统计表报交通运输部。
(七)如以上事故报表存在错、漏,应及时用电话或者传真给予更正并随后报送更正的报表。
(八)上报统计表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号 | 表名 | 报告期别 | 填报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及方式 | 页码 |
交运 15表 |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 | 不定期 | 道路运输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包括客运班线车辆、旅游及客运包车、货运车辆(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涉及外籍人员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 |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不定期及传真 | 3 |
交运 16表 |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 | 月报 | 道路运输行业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行车事故 |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月后15日前报表及传真、邮件 | 5 |
三、调查表式
(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
表号:交运15表
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46号
填报单位: 有效期至:2012年11月30日
事故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天气情况 | ||||
事故地点 | 路况 | |||||
运行线路 | 线路类别 | |||||
发生事故单位 | 资质等级 | |||||
始发站(地) | 车站等级 | |||||
车牌号 | 车型 | | 营运证号 | |||
核定人(吨)数 | | 实载人(吨)数 | | 危险化学品品名 | ||
驾驶员姓名 | | 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 | ||||
人 员 伤 亡 情 况 | ||||||
死亡(人) | 失踪(人) | 受伤(人) | ||||
| | | ||||
事 故 概 况 | ||||||
事故初步原因及责任分析: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 报出时间:201 年 月 日 时
交运15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路况:指事故发生地点道路状况,如事故发生地点是否在普通城市道路、公交专用道,是否在高架桥、高速路、低等级公路、长下坡、急弯、险路等路段,是否有道路施工或雨雪冰冻等。
二、运行线路、线路类别、车站等级针对客运班线车辆,其他车辆可不填写上述内容。其中线路类别填报内容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旅游、包车。
三、对于轨道交通车辆事故,路况、资质等级、车站等级、车牌号、车辆型号、营运证号、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栏目可不填。
四、表中车型填报内容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公共汽电车、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出租车等。
五、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死亡人数中应注明外籍人员的死亡人数,并在“事故概况”栏中注明各死亡外籍人员的国籍。
六、如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并初步判断会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的,应在事故概况中予以说明。
七、事故初步原因可根据情况填报超载、超速、驾驶员操作不当、疲劳驾驶、机械故障、爆胎、天气原因等事故直接原因。
(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
表号:交运16表
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46号
填报单位: 201 年月有效期至:2012年11月30日
指标 | 序号 | 事故次数(次) | 死伤人数(人) | ||||
合计 | 一次造成死亡10人以上 | 一次造成死亡3至9人 | 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 | 死亡 | 受伤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本月合计 | 1 | | | | | | |
班线客车 | 2 | | | | | | |
旅游及客运包车 | 3 | | | | | | |
货车 | 4 | | | | | | |
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车 | 5 | | | | | | |
城市公共汽 电车 | 6 | | | | | | |
出租汽车 | 7 | | | | | | |
城市轨道交通 车辆 | 8 | | | | | | |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交运16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按照发生事故的车辆类型,将事故起数、死伤人数分别填写在班线客车、旅游及客运包车、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 交通车辆的对应表格中。班线客车与其他类型车辆发生碰撞事故的,当其他类型车辆负主要责任或全责时,计入其他类型车辆事故;在班线客车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或 不能确定责认时,计入班线客车事故。
二、表内逻辑关系:
1行(本月合计)=2行+3行+4行+6行+7行+8行;
4行≥5行;
1列(合计)=2列+3列+4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