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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29 生效日期: 2010-12-01
发布部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 税委会[2010]25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0〕2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 号:31021000、31053000、31054000)按35%的暂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并征收75%的特别出口关税。12月1日前提前申报出口并 在3个工作日内运抵海关监管区的,允许按原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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