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10]298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信电局等部门关于更大力度推进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信电局等部门关于更大力度推进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29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信电局等9部门《关于更大力度推进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更大力度推进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市信电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保局、
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010年11月)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更大力度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六年行动计划(双倍增计划)》(锡政办发〔2010〕220号)和《关于更大力度推进服务业发展六年行动计划(超越计划)》(锡政办发〔2010〕218号),形成政策集成效应,增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竞争力,提升现代服务业水平,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集成产业政策,合力促进发展
(一)优化政策环境。市有关部门在财政投入、税收政策、金融支撑、专利保护、政府采购、人才培育和引进等方面加强集成、形成合力。
(二)加大资金扶持。上下联动,市和市(县)、区两级政府每年统筹安排产业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发展,重点扶持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品牌产品、“双软认定”、国际资质认证、人才引进和培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共同推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快速发展。
(三)加强金融支持。充分运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鼓励创业投资公司投向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贷款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锡政办发〔2009〕131号)有关规定给予支持。鼓励软件企业上市融资,引导和推动企业创造条件,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进行融资。
(四)鼓励主辅分离。引导企业实施主辅分离,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剥离并组建独立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对分离组建企业的认定,按照母企业从事相关业务的实际年限计算。对分离后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发展并通过认定的软件企业,按《市政府关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的意见》(锡政发〔2009〕257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给予扶持。
(五)强化考核激励。加大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认定、统计、财政专项资金及项目的考核,对成效显著的企业,在项目立项、资金支持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凡由市政府(包括市(县)、区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企业产品或服务。
二、鼓励自主创新,培育骨干企业
(六)扶持重点领域。重点扶持软件研发外包、嵌入式软件开发、行业应用软件开发、行业咨询与系统集成、ic设计、物联网软件与技术服务支持、行业标准开发及认证测试等优势领域,努力提升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水平。
(七)培育骨干企业。重点扶持和培育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骨干企业,对企业首次入选“全国软件企业百强” (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江苏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 件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对企业被评为无锡市软件“十强”和ic设计“十强”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
(八)支持“双软认定”。支持软件企业开展“双软认定”工作。对首次通过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最高给予2万元奖励;对初次通过国家登记的软件产品,每登记一个产品最高给予1万元奖励。对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有关软件企业“双软认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的产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研发费用税前列支等相关税收政策要求的,可享受相关税收政策优惠。
(九)支持资质认证。对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系统集成资质1、2级的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最高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对通过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和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3、4、5级国际资质认证的企业,按各级政府奖励累计不超过认证费用的70%给予奖励,最高给予5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