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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25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甘卫科教函[2010]629号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卫科教函〔2010〕629号)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大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科技兴医”战略,规范和加强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激励创新,培养人才,促进医学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根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由甘肃省卫生厅设立,面向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资助具有甘肃特色、能为解决甘肃卫生行业重大难题发挥重要作用、应用前景广阔、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的科研项目。资助一批中青年科研骨干申报的项目。

  第三条  甘肃省卫生厅遵循依法管理、权责明确、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卫生厅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科研计划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计划项目每年设立15-20项,由省卫生厅根据全省卫生事业发展及重点工作,调整公布每年的科研立项方向,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申报。

  第六条  立项一般包括发布申报通知、组织专家评审、会议研究确定、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4个基本程序。计划项目按单位组织申报,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七条  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机构。

  2.具有完成计划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研究条件。

  3.具备良好的运行机制、健全的科技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计划项目的完成提供一定数量的配套资金。

  4.申报单位必须是第一申请人所在单位。鼓励跨行业、跨学科联合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课题需要明确申报单位和第一申请人,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合作单位以合同形式确认合作关系。

  第八条  计划项目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第一、二申请人必须实际主持和从事项目研究工作。

  2.第一申请人应该是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原则上正高级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副高级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鼓励中青年技术人员申报

  3.第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成计划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且有与计划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

  4.项目组成员中至少有1名领军人才或2名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有3人以上组成的研究团队。

  第九条  申请的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省卫生厅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确定的立项范围和要求。

  2.研究思路清晰、立题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科学、技术路线可行。

  3.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对提高临床疗效、学术水平和解决医学实际问题有较大意义。

  4.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研究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5.知识产权归属明确,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条  项目申请者填写《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书》,经申报单位专家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省卫生厅科教处。

  第十一条  作为前4位主要研究人员,所承担的甘肃省卫生厅和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立项科研计划项目或课题尚未验收或鉴定者,不能申报当年的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

  第三章 项目立项

  

  卫生厅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科教处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省卫生厅委托省医学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依据“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按照以下内容进行评审:

  1.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了解程度;

  2.研究意义及预期成果实用价值;

  3.研究的目的性;

  4.研究设计的科学性;
5.研究方法的先进性;

  6.研究内容的创新性;

  7.技术路线、实验方法的可行性;

  8.现有研究基础及基本条件;

  9.是否符合医学伦理原则;

  10.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省卫生厅审定后,正式行文公布计划项目名称和资助经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计划项目下达后,由计划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和省卫生厅共同签署《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明确省卫生厅(甲方)与项目负责人(乙方)、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十六条  甲方(省卫生厅)、乙方(项目组)主要负责人、丙方(项目承担单位)各自责任如下:

  (一)甲方的责任

  1.下达科技计划及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对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估;

  5.负责科研成果登记及管理。

  (二)乙方的责任

  1.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时限完成科研项目;

  2.合理安排经费使用,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自觉接受甲方和丙方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4.按要求每半年向甲方汇报一次研究进展情况及重大问题;

  5.负责原始资料档案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6.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等。

  (三)丙方的责任

  1.配套和管理项目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2.与项目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成果权属;

  3.督促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并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评估;

  4.主动作好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工作;

  5.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

  6.协助甲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7.协助乙方作好项目验收等辅助性工作。

  第十七条  甘肃卫生行业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省卫生厅根据省财政当年的经费核拨情况进行统筹安排,项目组所在单位要按不低于以1:1的比例配套。对于不能安排配套资金的,省卫生厅取消对项目的资助,追回资助的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或开发直接相关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严格按照国家、省科技财务制度执行。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和 财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计划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和挪用。项目管理经费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 所列的研究内容、主要研究人员及其排序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若确需变更的,须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书面报省卫生厅批准后执行。必 要时,省卫生厅可请专家评估后进行调整。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进行预订研究内容的项目,经省卫生厅和项目组协商,由省卫生厅做出中止或撤销项 目的决定。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组应在项目实施期内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提交书面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省卫生厅报告。省卫生厅组织相关专家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束后,将对各单位课题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凡属以下情况者,省卫生厅将中止或取消立项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

  1.项目在批准立项后一年内未开展研究;

  2.由于某种情况或原因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

  3.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4.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计划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须进行验收(包括财务审计), 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研究质量、技术水平等进行考核和评价。验收通过后的项目方可申报和推荐各级科技奖励。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验收申请,省卫生厅批准后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形式,由省卫生厅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并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请省科技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鉴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在进行科研工作总结、发表论文专著、成果鉴定、申报奖励时须注明“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字样,未注明的文章、报导、资料等,不得作为该科研项目验收的有效资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项目验收或科技成果鉴定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下达的计划项目文件、《合同书》及其变更的批复意见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技术资料(包括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等);

  (四)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设施合格证明;

  (六)项目经费使用财务决算报告;

  (七)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材料;

  (八)进一步推广应用或转化的内容和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以《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书》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产生的科技成果质量、发表的论文、获得的专利、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具体要求以当年的项目合同书为准)

  (二)发表的论文、获得的证书批文及知识产权情况;

  (三)经费配套情况,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等。

  第二十七条   省卫生厅在对项目验收时,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人数一般为5人左右。验收小组通过审阅资料、实地考察、功能演示、核实相关数据和听取有关方面 的意见后,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被验收者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 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验收通过的项目,省卫生厅出具验收证书。省卫生厅在项目管理数据库中记录项目验收结论,作为今后项目立项和推荐成果奖励等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九条  目标和任务已按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一)《合同书》规定的主要研究任务没有完成的;

  (二)研究结果无科学价值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四)擅自修改《合同书》考核指标以及相关内容的;

  (五)经费使用中弄虚作假或存在其它严重问题的;

  (六)超过计划完成时间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

  第三十一条  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经项目承担单位报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可延期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并视情况追究课题承担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第三十四条  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由省卫生厅批准。结余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三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以后对项目负责人将不再安排省卫生厅(含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计划和推荐申报省部、国家级科技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书》、《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合同书》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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