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政办发电[2010]3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
(杭政办发电〔2010〕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期,全国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11月5日,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商业大厦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9人死亡、24人受伤;11月13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清华大学清华学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一高层居民住宅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造成58人死亡、70人受伤。 为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确保消防安全工作高度稳定
消防安全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清醒判断当前消防安全工作面临的严 峻形势,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明确任务,强化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要着力健全各级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尤其是乡镇、街道消防机构, 全力解决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实际困难,为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各地各部门负责人要针对本地本部门消防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组织制定 各项防范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证消防安全形势高度稳定。
二、突出重点,迅速出击,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针对冬季火灾易发高发的严峻形势和当前消防安全工作实际情况,各地由政府主要领导带队,迅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公安、安监、建设、文化、教育、工 商、旅游等部门要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全面排查并整治火灾隐患,严格督促单位和业主 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公安、安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立即要求整 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要对建筑工地普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落实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现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同时,要针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场所的特殊火灾防控要求,进一步修订 完善应急预案,配足配齐相关消防装备,加强战术训练和综合演练,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三、加强教育,广泛宣传,营造全民关心消防安全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提高火灾隐患检查消除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等“四个能力”建设,有重点 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各级新闻、宣传、文化部门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各种宣传手段,积极主动做好消防宣传工作,开展场所消防通道位 置、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等宣传,广泛宣传火灾防范措施,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各单位要加强对员工 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类学校要对学生开展必要的消防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 助政府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消防宣传教育,营造重视消防、关心消防的良好氛围。
四、明晰责任,层层分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消防工作, 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把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要加大火灾 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发生特别重大 火灾事故的单位,除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地方负责人和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实际 控制人和上级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