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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04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现将我省核定营业额时的成本利润率标准公告如下:
  税 目 成本利润率
  交通运输业 8%
  建筑业 8%
  金融保险  10%
  邮电通信业 8%
  文化体育业 10%
  娱乐业 30%
  服务业 25%
  销售不动产 20%
  转让无形资产  15%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纳税人成本利润率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5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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