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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殡葬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6 生效日期: 2001-03-16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181号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请求调整和核定遗体火化、接运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渝民办[2000]132号)收悉。近年来,我市大多数殡仪馆按照民政部“上等达标”的要求和有关的技术规范,对火化设备及环境、设施等进行了更新改造,改善了服务环境和服务条件。为了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本着服务社会、收费适度,以及有利于移风易俗和推行殡葬改革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遗体火化费和接运费标准进行调整(标准附后),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遗体火化费、接运费、骨灰寄存费、公墓护墓费,及其他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管理权限,仍按重价[1997]198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骨灰寄存费、公墓护墓费的收费标准,仍按重价[1997]198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推动农村殡葬工作,对农业人口在遗体火化、接运、骨灰寄存等收费中确有困难的,可按实际情况下浮20%。 
  四、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附: 
 
 
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项 目 单 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一、遗体火化费 
  高烟囱反射炉、82B炉,排放在国家三级标准以下 
  (一)普通火化机 
  1. 成人 具 120 18岁以上 
  2. 未成年人 具 100 7岁以上至18岁(不含) 
  3. 儿童 具 80 7岁及以下 
  4. 胎儿 具 20 
  5. 遗骨 具 180 
  6. 标本 具 200 
  (二)中档火化机 电脑程控,排放符合国家一、二级标准 
  1. 成人 具 160 18岁以上 
  2. 未成年人 具 140 7岁以上至18岁(不含) 
  3. 儿童 具 120 7岁及以下 
  4. 胎儿 具 30 
  5. 遗骨 具 200 
  6. 标本 具 220 
  (三)台式火化机 具 800 电脑程控,台式拣灰,排放符合国家一级标准 
  二、遗体接运费 按实际行驶里程计费,不含路、桥通行费 
  (一)普通专用车 
  1. 10公里内 车次 60 
  2. 10公里以外 公里 2.50 
  (二)轿车型专用车 殡仪馆自定 
  说明: 
  1、腐烂、破烂、传染病等遗体的火化费加收50%。 
  2、当日下班后至次日上班前,火化费接运费加收20%。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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