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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0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辽财流[2010]922号

辽宁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8〕11号)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9〕13号),为提升服务产业现代化水平,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省政府决定设立“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通过财政贴息及补助等方式对以城区为主的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项目给予支持,吸引企业和金融机构加大 服务业投资力度,支持和促进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各地也要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三条 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服务业委共同管理。
  
  第二章 支持原则第四条 引导性原则。通过事先发布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和相关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提高融资能力,推进服务业发展。
  第五条 公平性原则。在辽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单位),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均可享受资金支持。
  第六条 公开性原则。公开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范围、申报程序、项目审核结果;广泛宣传政策;建立专家综合论证和中介机构查证机制;设立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范围:
   (一)服务业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具有较强辐射和带动作用的服务业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新增投资额10亿元以上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其中对企 业(单位)承担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境内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贴息;对于地方政府直接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二)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对地区服务业及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对单体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对企业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发生的境内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贴息。
  (三)其他服务业项目建设。主要包括:对设计、咨询、中介、会展等生产性、新兴服务业发展项目,对具有公益性、涉及民生的服务业项目以及提升服务业水平的科技推广项目给予补助。
  (四)经省政府批准,对推动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适当安排奖励性支出。
  第八条 扶持条件:
  (一)贴息项目须是近三年发生的一年期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且项目已经完工或在建。
  (二)补助项目须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完工项目。
  (三)项目当年未享受省及省以上其他专项资金支持(即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第九条 重大项目的贴息或补助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与管理第十条 每年年初,围绕省政府发展服务业重点和本办法规定范围,省服务业委和省财政厅提出扶持项目的重点范围和条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1.资金申请报告;
  2.服务业发展贴息或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3.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2);
  4.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项目建设相关部门核准、审批文件;
  6.土地使用有效证件;
  7.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8.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在建工程进度情况说明以及完工部分验收报告;
  9.贴息项目的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及资金进账凭证、银行对账单、利息支付凭证、人民银行查询系统的企业贷款记录;
  10.补助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11.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在向上级部门申报前,要由同级财政局、服务业主管部门派人到项目单位或有关机构现场与9-10项资料原件进行核对,经审核人员及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审核上报后,由省服务业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评审确定。
各级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建设的合规性、合法性以及申报资格、土地使用、环境评价等方面的审核,协调申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审核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的贷款合同、资金入账凭证、利息支付以及补助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等财务方面的审核。
  第十三条  各级服务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在收到辖区企业(单位)申报材料后,要对其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认真的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上报的项目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申 报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对审查合格项目要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等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上报上级服务业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省直属企业(单位)的申请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由省服务业委、省财政厅直接受理。
  第十四条  省服务业委会同省财政厅聘请专家对各市上报项目按规程组织综合评审,提出拟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下达资金。聘请 审计等中介机构和专家评审、绩效评价等发生的相关费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本着从严控制、不重复提取的原则,可按不超过资金总量0.8%的比例,由省统一 提取、分配、使用。
  
  第五章 资金核定及拨付第十五条  支持幅度及期限。对省政府确定的服务业聚集区、新兴服务业和重点服务业项目贷款按不高于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0%予以贴息,其他项目按不高于 70%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对跨年度投资的重大项目,可适当增加贴息年限,但最多不超过三年。对符合本办法支持范围的补助项目,可按项目实际支出 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贴息或补助限额。最高限额服务业聚集区项目2000万元,重大服务业项目1000万元,其他项目300万元。重大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提高最高限额。
  第十七条 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一)支持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二)市财政局收到省下达资金后应尽快会同市服务业委通知项目单位,并按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三)市财政局和市服务业委要对扶持项目进展、财政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进行认真跟踪检查,形成总结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联合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服务业委。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服务业委,对各市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六章 项目后评价和监督第十八条 省服务业委、省财政厅将建立服务业发展项目及资金管理项目库,及时掌握申报专项资金企业基本情况及扶持项目的效益等情况。
  第十九条 支持项目竣工后一年内,项目单位应填报《服务业发展贴息(补助)项目后评价情况表》(附件3),经市服务业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其建设、运行以及实际效益等情况签署后评价意见后,报省服务业委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之一,每年省服务业委会同省财政厅将组织对支持项目进行后评价监督检查,对各市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评价情况及完成程度进行具体量化,并与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直接挂钩,对于完成不好的地区将核减直至取消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服务业委、监察、审计及中介机构,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骗取、截留和挪用贴息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将全额追回已拨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发布的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负责解释。
  附件1:服务业发展项目贴息或补助资金申请表
  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   所属行业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报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期(年)    
项目投资总额 其中:银行贷款 其中:自筹 其中:申请财政补助 银行贷款合同利率 按合同利率年需支出利息
           
项目贷款银行名称   贷款合同编号及贷款起止日期   申请财政贴息额  
申请项目简要说明:
县(区)服务业委意见: 县(区)财政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市服务业委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注:此表为按项目法管理的省直管项目申请单位填报,由所在地县(区)、市逐级审核上报。
  附件2: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所属行业   单位性质   上年营业额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营项目:          
           
主要财务指标:          
1.资产总额   3.所有者权益   7.职工“三险”缴纳情况  
 (1)流动资产   (1)实收资本   (1)年初未缴额  
 (2)固定资产净值   (2)资本公积   (2)本年应缴额  
2.负债总额   4.上年实现利润   (3)本年实缴额  
 (1)流动负债   5.上年应发职工工资      
 (2)银行贷款余额   6.上年实发职工工资   8.职工人数  
 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          
企业(单位)运营情况简介: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按项目法管理的省直管项目申请单位填报。
  附件3:服务业发展贴息(补助)项目后评价情况表
  项目单位签章: 年月日
  
  
项目单位   所属行业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完工日期   贴息( ) 补助( )
计划投资(万元) 实际投资(万元) 其中:银行贷款  其中:申请财政补助 其中:自筹 其中:其他
           
贷款项目财政贴息(万元)   补助项目财政补助额(万元)   财政贴息、补助资金最终到账日期  
项目评价指标(项目单位填)
评价指标 项目前 项目后 评价指标 项目前 项目后
1.资产总额(万元)     7.物流企业货物 呑吐量(万吨)    
2.负债总额(万元)     8.城乡市场商品 交易额(万元)    
3.所有者权益(万元)     9.服务机构拓展业务能力    
4.经营单位年营业额 (万元)     10.公共服务能力    
5.经营单位年利润 (万元)     11.社区服务企业 覆盖面    
6.利润率(%)     12.产品(配送、 服务等)市场 占有率    
项目单位评价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市服务业委评价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市财政局评价意见: (签章) 年月日

  注:此表为按项目法管理的省直管项目单位于项目竣工一年内填报,并经市服务业委、财政局签署评价意见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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