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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乐业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9 生效日期: 2001-04-2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144号
  百色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乐业县供水价格调整的请示》(百地价报字[2000]11号)悉。近几年,乐业县自来水厂为了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相继投入资金对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供水成本上升,经营出现亏损。为了补偿供水企业合理的成本支出,增强企业还贷能力,保证供水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乐业县自来水价格,即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0.68元/me3调整为0.94元/me3;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0.68元/me3调整为1.26元/me3;特种用水由现行0.68元/me3调整为1.50元/me3,从2001年5月份水表抄见度起执行。
  自来水价格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请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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