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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 发<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 的通知》(冀发[2009]15号)要求,2010年年底前,全省要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基本医疗需 求。为确保如期完成任务,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全面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根本要求,是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基本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 生的重要举措。各市要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 难企业职工等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制定切合实际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集资金,积极推动工作,确保在2010年年底前将这些人员全部 纳入城镇医疗保险范围。
二、参加医保的范围、政策和办法
(一)参保范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和监察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 号)精神,参保人员的范围是“3+X”。“3”指的是3类重点人员,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地方依法 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这些退休人员已于2009年年底前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全省仍有部分漏统和新增退休人员未参保。“X”是指除此之外,地方 要同步解决的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其他群体。
(二)参保政策和资金筹集办法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全面解决3类重点人员参保问题。截止2009年年底,全省3类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已基本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医保,并享受相应待遇。中央 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已按比例拨付,市、县两级财政要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工作协议书和各市的工作方案,确 保2011年年底前,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达到40%。
2、多方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全省仍有部分漏统和新增的3类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未参加医保。其参保办法:
(1)漏统和新增的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办法。由企业提出申请,各市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资格认 定,省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后统一向国家申请。补助资金标准按每个退休人员1.26万元计算,并根据各统筹地的规定,参加当地城镇职工 医保,享受相应待遇。
(2)2007年5月前漏统的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办法。其参保可参照国家和省解决3类重点人员的政策,参保资金按每个退休人员1.26万元标准一次性筹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解决。
(3)2007年6月至2009年5月新增的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办法。这些退休人员要参加当地统帐结合的城镇职工医 保,也可以通过只建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办法,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保。参保资金原则上可按每个退休人员1.26万元标准一次性筹资。各地要根据人 社部发[2009]52号通知要求,在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通过企业破产财产偿付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费用。企业破产财产不足偿 付的,可以通过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等多渠道筹资解决。
(4)2009年6月后出现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办法。各地要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妥善解决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资金,并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保。
3、参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协调解决其他各类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关闭破产集体企业未参加医保的退休人员和各类已参加养老 保险而未参加医保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统筹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参照国家和省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筹资标准确定,参保资 金主要由退休人员所属原企业或企业集团及退休人员本人共同解决,市、县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这些人员可以参加统帐结合的城镇职工医保;筹资有困难的,可以 通过降低缴费率,只建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对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参加属地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4、明确职责,切实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1)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和申报程序。
第一、认定标准:
一是暂时亏损,无法正常生产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且暂时无力正常参加统筹账户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为界。二是长期亏损,扣除职工工资和 维持企业正常运行的费用后,尚有部分缴费能力但无法按正常缴费率参加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以发部分工资或生活费为界。三是长期停产停业,无力按医保政策规 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缴费的各类企业。以停工停产、停发工资一年以上为界。
第二、申报程序:
首先,由困难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现状,报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核;其次,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部门审定;最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2)困难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
第一、对暂时亏损的企业,可实行两种优惠政策:一是按照《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传[2009]2号)要求和 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对困难中小企业的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的精神,经统筹地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继续免缴1-2个月医疗保险费。免缴时限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二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可暂缓缴纳医 疗保险费,但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且在同一年度内必须补足。逾期不缴的,按各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对长期亏损尚有部分缴费能力的企业,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参照暂时亏损无缴费能力企业的办法继续免缴1-2个月医疗保险费。二是通过降低缴费率,只 建统筹基金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办法,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待条件成熟后再正常缴费,欠缴费用按各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对长期停产停业无缴费能力的企业,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尽可能通过破产改制等法律途径,变现资产,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二是对确实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医 保的,由统筹地政府批准,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需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80%以上职工同意后,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级政府备案。各统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防止有缴费能力的企业逃避 缴费责任,损害退休人员和职工权益。各级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待条件成熟后再转为城镇职工医保。
5、多措并举,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省委、省政府冀发[2009]15号要求,积极推 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关系的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各 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执法检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稽核,确保各类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能够足额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 费。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其他企业职工享受相同待遇。各统筹地要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对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享受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城镇医疗保险,可依据本人意愿,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可首先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也可为有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建立个人账 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灵活就业人员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级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参加当 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上各类人员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能在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中选择参加一种保险,并且只能享受一种保险待遇。
6、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关系转换和参保年限计算。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等在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允许选择参加 城镇居民医保,待条件成熟后,可以重新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参照全省城镇职工工资水平、参加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的年度缴费额,以上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 员,原则上按照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两年的缴费额折合一年城镇职工医保缴费额计算,连续缴费不足两年的,不予计算。参保人员从下一年度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其缴费年限、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按统筹地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由工会组织认定,并由同级民政部门救助的特困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要按照冀人社 [2009]28号文件要求,其转入城镇职工医保时,参保年限连续计算,并从转入职工医保的下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010年底全部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任务重、责任大,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 领导下,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人员统计和 业务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参保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国资部门负责人员身份认定并协助统计工作。各市要加强对所属县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全 部人员纳入城镇医保范围,享受相应待遇。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开展,制定参保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省三部门备案。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