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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8-16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依法推进失业保险工作,不断提高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失业保险权益,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省相关规定,现就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规定,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均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并申报缴费。对用人单位应当参保而未参保或未全员参保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用人单位 践行社会责任,按规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城镇中小企业为重点,发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力拓展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一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力量对辖 区内应参保的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以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人数为依据,制定并落实扩面计划,覆盖率较低的部分设区 市,年度增幅不得低于10%。二要通过新闻媒体、印发宣传单、举办政策咨询及座谈会等形式,逐户动员并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要简化业务流程,提供便 捷服务即时办理。三是要依法行政,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经过做工作仍不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提请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函》,送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收到《提请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函》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回执。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并在结案后15个工 作日内填写《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情况反馈函》,将查处结果反馈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保持联系,及时掌握用人单 位整改情况。
        三、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事项,列入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通过日常巡察、专项检查、年检等方式,加大对 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等情况的监察力度。对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复议意 见书》,要求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60日内,应当依法将处理情 况通报行政复议法制机构。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内部协调,有效落实政策,多措并举,强化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参保。以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和开展农民工春暖行动等为契 机,将新招用职工和农民工纳入参保范围;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给付失业保险金并组织其参加再就业准备活动;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扶持 政策的,确保落实到位,不断增强制度的吸引力。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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