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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首批新农保试点上半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估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检验我省首批新农保试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更好地推动下一批新农保试点工作,定于近期对18个试点县(市)上半年新农保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验收内容及标准
验收内容主要有工作进展和经办工作两方面。工作进展方面包括政策制定、政策执行、体制机制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落实等五项;经办工作方面包括基金管理、经办能力建设、统计工作、基础工作等四项。
本次验收评估满分1000分,上述九项验收内容每项满分100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参保缴费率和参保领取率两部分,各占100分),每项得分80分为合格,有一项低于80分则为验收不合格。(验收标准见附表)
二、验收时间及方法步骤
(一)验收时间
7月25日至8月15日。
(二)验收方法
采取试点县(市)自评和省统一评估相结合的方法。
(三)验收步骤
1、自评。7月25日-8月4日,各设区市对照评估标准组织试点县(市)自评,并写出自评报告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评。8月5日-15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全省评估,并向各设区市通报情况。
3、整改。评估不合格的试点县(市)进行整改,并于8月底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向有关试点县(市)传达文件精神,认真准备、精心组织,确保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
(二)、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将做出严肃处理,不再考虑其所在市第二批试点。
(三)、自评报告要逐项对照验收内容和标准,实事求是,认真撰写,定位要准确,数据要详实,既要总结好的做法经验,又要查找问题,明确工作方向。书面材料请于8月5日前报省厅农保处。
联系人:张盛江。
联系电话:0311—88616234。
传真:0311—88616774。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