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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我市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8-03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是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方面。为了提高城市公交运营质量和效率,应将加快公交优先发展作为方便市民出行、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促进城市和谐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公共交通发展的现状,特做出如下决定。
  
   一、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公交先行理念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国务院《通知》精神以及实施“公交优先”重要意义的宣传教育力度,在全社会积极倡导公交优先通行的理念。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通道管理,保证专道专用,提高公交车辆运行效率。要加强交通秩序和过路行人的管理,整治市区内机动车辆的停车秩序和运行秩序,根除随意横穿道路的恶习。积极引导广大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作为主要出行方式,不断引导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遵守交通规则重大意义的认识,营造政府、社会和全体市民共同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良好氛围,更好地促进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加大扶持力度,确立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地位
  
  按照市委提出的改善“三个环境”的目标要求,为了更好地优化我市交通环境,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不断加大政策和资金的扶持力度,突出公共交通的公益性,增强城市公交的吸引力,提高市民的公交出行率。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及市委确定的城市发展战略总体部署,尽快出台《哈尔滨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和《哈尔滨市“十二五”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要树立发展大公交的意识,构建以地铁、轻轨和快速公交系统为骨干,地下、地面、地上三位一体,覆盖市郊、辐射周边的城市公交网络,建设现代化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三、加大改革力度,建立和完善公交企业运作机制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公交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以及企业成本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加强对公交企业的考核,对营运效率低、服务质量差、经营管理混乱、安全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收回经营权。要按照总体谋划,分步实施,渐进推进的原则,深化国有公交企业改革,努力实现企业增效,职工增收,提升经济和社会效益,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要逐步整合公交资源,改变公交市场过度分割的现状,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
  
   四、加大建设力度,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公共交通场站和公交专用通道是城市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大投资建设的力度,将公交场站和公交专用通道作为近期建设重点。要将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纳入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要科学设置站点,科学管理站点。已纳入规划的公交场站预留土地,不得随意变更土地使用性质。通过公交场站建设,从根本上解决马路停车、马路发车、马路修车等问题。通过设置和划定公共交通专用道路,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同时,我市应结合城市路网改造,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运营系统(brt)。
  
   五、加大监管力度,努力提高公交行业服务质量
  
  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交企业经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查处甩客绕行、延时发车等违法行为,努力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乘车环境。要逐步推行等级服务评定制度,开展文明线路创建活动,强化职业技能和道德教育培训。要建立健全城市公交客运企业和业主的服务质量信誉档案,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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