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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销售商品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11-25 生效日期: 1988-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现行《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规定,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经营的,凭税务机关的证明,回业户所在地缴纳营业税。随着商品流通渠道的放开和搞活,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地从事商品经营的越来越多,一律回业户所在地纳税不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许多地区建议对上述规定作部分修改。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现决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对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县(市)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改在销地纳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县(市)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在销售地缴纳零售环节营业税。其已纳税的收入,凭销售地税务机关的征税凭证,回业户所在地不再缴纳零售环节的营业税。在销售地未征营业税的收入,应回业户所在地向当地税务机关补缴。 
  二、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县(市)从事商品批发业务的,其批发环节的营业税,回业户所在地缴纳。 
  三、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县(市)从事商品经营的征收管理,仍按税收征管条例和我部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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