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价费12002]329号
贵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贵阳市机动车交易市场停车收费标准〉的请示》(筑价费[2002]49号)收悉。现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文件精神和贵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易市场停车经营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贵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易市场停车收费,应按照车辆类型与停放时段相结合的方法,根据“车辆保有量,考虑补偿服务人员工资和必要的劳保、保洁器具等低质易耗品支出、税金及微利的原则”由你局制定具体标准并报我局备案。
二、对交易市场停车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收费处醒目位置设置标牌,公布服务承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诉举报受理单位电话。
三、交易市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你局要督促贵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易市场提高服务质量,搞好消防和安全措施,以促进机动车交易市场停车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