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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及建筑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4-16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皖建质明电〔2010〕24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治工发〔200910号)和《关于贯彻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立即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皖建质明电〔201022号)的要求和部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于4月下旬对全省工程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及建筑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各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方面排查阶段工作实施情况。
(二)在建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三)重大项目(使用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超过50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方面自查自纠情况。
(四)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部署落实情况,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制定和部署落实情况。
(五)在建工程项目的基坑支护、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建筑起重设备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和安全防护情况,重大危险源挂牌警示情况,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塔吊和施工升降机登记备案和检测验收情况。
(六)特殊天气条件下和敏感时期以及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应急防范措施情况。
二、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互查和省厅督查、“暗访”几种方式进行。宿州、蚌埠、淮南、马鞍山和宣城5市进行自查;阜阳、亳州、淮北、六安、池州和黄山6市进行互查(互查安排附后);合肥、芜湖、安庆、滁州、铜陵和巢湖6市分别由省厅住房保障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城市建设处、监察室、建筑市场监管处和质安总站负责同志带队组织督查。各市互查的的检查组均由建委负责同志带队。“五一”后,省厅将对部分市进行“暗访”。
三、项目抽查范围
各市自查要突出重点,省厅将在自查结束后进行抽查。6个互查市每市抽查市本级1个开发区或工业园区项目、1个市政工程项目、1个廉租房项目,1-2个县(市)的上述在建工程项目。省厅督查和各市互查的范围一致;自查各市的检查重点可参照互查各市的检查范围。
四、检查时间
自查市即日起开始检查,互查市自421日开始至430日结束(各互查市在总体时间内自行联系安排互查时间),省厅督查自426日开始至430日结束(督查日程由各督查组通知相关各市)。请各互查市建委将参加互查的带队领导和人员名单、日程安排于420日下午1700前报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电话:0551-2815052871536,传真:0551-2871572,电子邮箱:478850762@qq.com
五、检查总结
本次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包括5个自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委)要将自查、互查和督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510日前传真和发电子邮件至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检查情况包括主管部门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受检工程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好的做法、有关建议等,省厅将对这次检查和督查情况向全省进行通报。
六、有关要求
此次对全省工程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及建筑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及“安全生产年”一系列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省政府加强安全行业监管重点工作和确保“五一”、上海世博会等重要时段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生产安全质量的重要内容。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建委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和带队检查,并对检查的每一个具体工程项目实行签名负责制。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责令企业和有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并将存在严重安全质量隐患,下达省厅统一印制的执法建议书的工程项目报告省厅,省厅将对相关施工和监理企业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附件:各市互查安排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各市互查安排
 
1、黄山市检查六安市
2、淮北市检查池州市
3、亳州市检查淮北市
4、池州市检查亳州市
5、六安市检查阜阳市
6、阜阳市检查黄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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