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财会[2010]8号
刘亚涛、谢宝劳: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我委对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设立深圳隆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深圳隆德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 二、深圳隆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为刘亚涛(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40300381036)、谢宝劳(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10700010007)。 三、深圳隆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主任会计师为刘亚涛。 四、深圳隆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办公场所为: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路金民大厦307#,邮政编码:518040。 五、深圳隆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六、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于60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同时向我委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此复。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