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保监国际[2010]61号
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及修改章 程的请示》(中新大东方〔2009〕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注册资本从人民币3亿元变更为10亿元。
二、核准你公司对章 程进行的以下修改:
第10条 修改为“公司成立时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三亿元(人民币300,000,000元)整。公司在2009年11月将投资总额增加到人民币拾亿元整(1,000,000,000元)”。
第11条 修改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拾亿元整(1,000,000,000元),其中:
1.重庆市地产集团以现金出资人民币伍亿元整(500,000,000元),占全部注册资本的50%;
2.大东方人寿应出资等值于人民币伍亿元整(500,000,000元)的美元,占全部注册资本的50%。用来计算大东方人寿缴付的注册资本出资额的汇率为在实际缴付日期由中国人民银行于同一营业日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的基准汇率。”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