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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闽政(1984)50号文件下达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后,厅、局任命的处级干部是否发给任命书问题。
现根据劳动人事部干部局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劳人干函(1984)325号“关于印发《任命书》的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精神,特作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各级政府所属的委、办、厅、局任命的下一级工作部门的处(科)长,可以使用各级政府统一印制的带有国徽图案的《任命书》(封面印有“×××人民政府”字样),但相当于同级的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不能使用。
二、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厅、局单位《任命书》的签署问题,均由正职签署。对尚未配备行政正职的单位,可以由代行正职工作的行政副职签署,并在职务后边注明“代”的字样。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任命书》由谁签署,可由各级政府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