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驻苏监[2010]13号
各会计监督重点企业:
近期,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五号)》(以下简称《公告》),通报了财政部组织驻各地专员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结果,并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财政部实施会计监督的总体方向。随后,财政部制发了《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和财政部门做好2009年会计监督工作进行了部署。为进一步提高重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监督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财务会计工作
为了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规范经济秩序,财政部连续组织开展了12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共计查处了13,942户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在2008年度,通过检查对4,701户企事业单位进行了处理处罚,查补税款10.26亿元,收缴罚款5,596万元,处理处罚了425名直接责任人,移送处理单位592户。上述查处事项,涉及部分在苏企事业单位。各企业要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讨论《公告》,吸取教训,引以为鉴,进一步提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财税法规的自觉性,做好本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遵循准则,认真做好2009年年报编制工作
各企业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重点关注《通知》第二条提出的十一类重点事项,正确地进行会计处理,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切实做到会计指标真实可靠、口径可比,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准则在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或疑难事项,可及时向我办反映。
三、健全制度,着力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各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的要求,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主动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开展自我评价与披露,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各非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亦可参照实施。
四、加强沟通,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正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更好地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和政策性、制度性风险,及时掌握并研究解决企业执行准则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各企业认真执行我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会计监督的通知》(财驻苏监[2009]29号),就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项、执行新准则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接受外部单位监督检查等情况及时向我办报告。同时,请各企业于每年5月15日前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电子文档报送我办四处。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报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未单独出具审计报告的,需报送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完整资料。
各企业要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年报审计工作,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重大违规事项,企业未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进行调整的,均须在审计报告对外正式公布后向我办报告(须说明事项产生原因,不进行账务调整的理由等),我办对企业报告事项进行备案,并将视具体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对我办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违规事项而企业未按要求进行调整处理或屡查屡犯的,我办将按规定从严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公告。
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会计监督工作
2010年,根据财政部要求,我办将采取专项检查、重点事项抽查(调查)、约谈等方式,重点对中央企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开展会计监督。届时,请相关企业积极配合我办开展工作,并加强与我办的日常工作联系与沟通。
上述《公告》、《通知》等文件以及我办对重点企业实施会计监督的相关制度办法和工作安排,请登陆我办门户网站查阅,网址:www.mof.gov.cn/bennyzhu_jiangsu。我办会计监督联系部门:江苏专员办四处,邮箱:jszybsc@163.com(向我办四处报送传递资料可投此邮箱),联系电话:025-51816282.51816285。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