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价服[2003]78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确保“非典”防治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入湘返湘人员健康体检、隔离留观的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人员所进行的以测量体温为主的健康检测和健康登记,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收费:①乘坐交通工具入湘返湘的人员;②火车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轮船客运站所留检的人员;③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外来人员和出差返回人员。
二、对被列为“非典”可疑症状的人员,由有关部门、单位送医院留验观察的,期间围绕诊断“非典”所进行的留观、检查、检验等有关费用,按湘卫传电[2003]41号规定执行。对农民“非典”患者,一律免费治疗。
三、对通过临床鉴别诊断已排除传染性“非典”的送检人员,患者本人要求继续留院进行其他疾病诊治的,其医疗费用按日常相关规定处理。
四、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湘价服[2002]230号)所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用器械、医用材料计费差率的规定,严禁擅自提高标准、突破差率、自立项目乱收费等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严肃处理。
二○○三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