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珠人社函[2010]21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各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本局各有关科室、事业单位,市、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办〔2009〕39号)和《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暂行办法》(珠劳社〔2009〕108号)有关规定,做好珠海市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部门
临时生活补助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
二、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口(因入读本市高校,户籍从异地迁入所就读高校集体户口的人员除外)暂时未能实现就业且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
三、补贴条 件
(一)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其他高校毕业生已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以上的。
(二)失业登记后一个月内应当参加市级公共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指导培训。
(三)申领临时生活补贴当月起,每月必须到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免费岗位需求登记两次,接受推荐就业。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领取资格:
(一)实现就业的;
(二)失业登记后未参加职业指导培训的;
(三)申领临时生活补贴期间,每月少于两次进行免费岗位需求登记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四、补贴标准
按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申领时间
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后,每月10日前提出申请;其他高校毕业生在登记失业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每月10日前提出申请。申领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止。
六、申请材料
(一)《珠海市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
(二)《毕业证》、《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级公共培训机构出具的职业指导培训证明(申领补助第2个月必须提交);
(四)《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失业证》、《求职登记卡》原件和复印件;
(五)《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提交);
(六)市扶贫办出具农村贫困家庭证明(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提交);
(七)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推荐求职状况证明(申领补助第2个月必须提交);
(八)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复印件。
七、拨付程序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有关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内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 件且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享受补贴的情况,并在《申请表》或《审批(汇总)表》上加具意见连同有关材料转送市财政部门。
(二)市财政部门在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来的有关补贴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资金划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拨付给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八、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就业补贴的政策宣传,加强领导,做好政策宣传,认真做好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发放工作,使符合条 件的高校毕业生及时掌握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
(二)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就业补贴申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指定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就业补贴的政策宣传咨询工作。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安排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临时生活补助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和报送工作。
(三)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岗位需求登记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和推荐就业情况录入珠海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
(四)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工作人员须认真核对资料,在所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按照本文中的申请材料的顺序整理,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送交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汇总。 附件:1.珠海市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略)
2.申领临时生活补助相关单位联系表(略)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