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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实行市政、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19 生效日期: 2010-01-19
发布部门: 沈阳市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城管局(建管局、环卫局),各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施工发包单位:
  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承发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沈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条 例》、《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9号令)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实行建设施工合同和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沈建发〔2009〕4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行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分包合同和施工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和《沈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条 例》第十八条 的规定,各发包单位须在订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到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二、办理合同备案的工程发包人应提供相关要件。其中,办理施工合同备案须提供:1.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2.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办理施工分包合同备案须提供:1.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2.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3.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文本;4.分包施工企业资质证书;5.分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办理施工监理合同备案须提供:1.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2.建设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3.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文本。
  三、和平、沈河、皇姑、大东、于洪、东陵6个区的工程发包人直接到沈阳市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站(沈河区热闹路55号电子大厦11楼合同备案窗口)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其它区、县(市)、开发区的工程发包人到本地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除上述6个区外,其它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沈阳市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沈阳市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沈阳市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分类汇总后,上报(或上传)沈阳市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查(联系电话:22954568)。
  四、施工合同、施工分包合同和施工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并作为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所必备的前置要件。   特此通知。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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