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环办发[2010]41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预防重金属对人体伤害和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消除环境隐患,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重金属污染防治要求,省厅决定立即在全省开展重金属污染拉网式排查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2010年3月31日前,全省各地环保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涉重金属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尤其是涉汞、铅、铬、镉、砷等企业,要查实企业数量、企业分布、周围环境、生产设施、治理工艺、排污状况、废渣去向等基本情况;要查实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特征污染物的监督监测监察情况,生产、储存、装卸等区域防雨、防渗、防流失及雨污截流和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二、对已领取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国家环境保护部2009第65号公告)的要求,逐一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则立即取缔其经营资格。
在全省范围内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危险废物的企业。
三、各地对排查工作要高度重视,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负责任,隐瞒、不报和监管不力的,一经查证,要追查相关当事人责任。我厅将对部分市、州排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4月10日前,将排查情况上报环境保护厅。
联系人:城市处 罗道军
联系电话:028-86141709 028-86119656(传真)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