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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郊森林公园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06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1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城郊森林公园是毗邻城镇,林木资源比较丰富,具有相应的游览服务设施,供人们亲近自然、休闲健身和科普文化活动的场所。特指地处城镇周边免费为群众开放的国家级、省级及市、县级森林公园。近年来,随着造林绿化,特别是身边增绿工程的持续推进,建设城郊森林公园已经成为各地改善民生、优化环境、建设生态城镇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快城郊森林公园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城郊森林公园的重要性

  (一)加快城郊森林公园建设是社会进步、民生改善的新选择。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以森林生态环境为载体的健康休闲、生态疗养等高级林业利用方式,已经成为城乡群众的迫切需要。建设城郊森林公园,拓展城乡群众活动的森林环境和空间,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城市形象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城郊森林公园以其生态良好、环境优美、适游方便的特点,在满足人们生态休闲需求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加快城郊森林公园建设是弘扬生态文化、创新林业社会化服务的新要求。林业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在发挥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的同时,承担着弘扬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明的新的历史使命。城郊森林公园是林业社会化发展的高级形态,不但能够引导人们热爱自然、崇尚健康文明的休闲活动方式,感受生态文化的独特魅力,而且能够进一步提升人们认知、传播生态文化的热情和积极性。

  (三)加快城郊森林公园建设是促进生态改善、保护森林资源的新举措。近年来,我省山上治本与身边增绿同步推进,在人多的地方多栽树,生产生活区域先绿化,实现了环境改善与人的发展相协调,让林业走进百姓生活,极大地增强了群众的生态观念和护林意识。城郊森林公园建设,使广大群众得以共享造林绿化成果,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生态环境,增强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

  二、城郊森林公园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人居、传承文化、提升形象为核心,坚持保护为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达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贴近城乡、服务大众的目的,为大力实施生态兴省战略,建设山川秀美新山西作出积极贡献。

  (五)建设目标。用3年时间,全省新建100处以上城郊型森林公园,建设总面积超过10万公顷。所有设区的市都要建设2—5处,所有县城都要建设1处,条件较好的中心村镇也要根据实际安排建设,实现“百城百园建设,造福千万百姓”的目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绿化升级、优化服务、完善管理等工作,并逐步向乡、村全面推进,从而建立起覆盖全省的森林公园生态休闲服务体系。

  三、城郊森林公园建设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六)基本建设标准。城郊森林公园应具有一定规模和品位的森林、林木景观资源,基础设施完善,功能区划科学,布局合理,特色明显,能满足群众生态休闲、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多种需求。

  城郊森林公园建设规模应根据其类型及服务范围等综合因素安排。山地型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公顷,林木绿化率不低于65%,经规划建设后森林覆盖率达70%以上;川地型面积一般不小于30公顷,林木绿化率不低于45%,经规划建设后森林覆盖率达50%以上;混合型面积一般不小于70公顷,林木绿化率不低于55%,经规划建设后森林覆盖率达60%以上。

  (七)科学编制规划。各地应坚持规划先行原则,根据《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5132—95),结合营林更新、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要求,组织有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编制城郊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总体规划要立足实际,以人为本,充分发掘当地传统文化,突出生态文化,科学安排各项建设。规划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编制全省《城郊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地处城郊,已经免费向群众开放的现有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全部纳入规划范围。规划编制完成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八)引深造林绿化。城郊森林公园是身边增绿的精品工程,是城市绿化的亮点工程,是生态建设的重点工程。丰富的森林资源,良好的生态环境,优美的森林景观是森林公园建设的基本要求。城郊森林公园造林绿化、林木抚育、林相改造等建设必须高标准、成规模、上档次。采取乔、灌、草结合,高、中、低搭配的办法,建设多功能、多目标的绿地。大力培育混交林,丰富林相结构,既要满足生物多样性的需要,又要突出森林林木的生态效益、景观效益,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林木的整体效应。

  (九)完善设施配套。休闲游览、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生态教育和服务管理等必要的基础设施是城郊森林 公园开放运营,发挥功能的必要条件。设施配套应力求主题化、特色化、多样化、多区域布设,融观赏性、艺术性及文化内涵于一体,做到与森林景观、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与公园功能相适应,规模适度,方便适用。严格控制大型构筑物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所占比重。

  (十)优化公园用地。尚未规划建设城郊森林公园的,应尽快划定建设范围,预留发展空间。公园用地应以造林绿化工程形成的林地为主,同时积极利用废弃渣场、垃圾填埋场、滩涂地、撂荒地等闲置区域建设,尽量减少占用耕地。城郊森林公园建设要与环境整治、改善城市周边面貌结合起来,做到一举多得,和谐发展。要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落实公园内林地和林木管理权,采取利益补偿、协议开发、优先上岗等措施,确保林农、林权主体的合法权益。要严格公园林地管理,杜绝损毁林木和公园用地流失。

  四、推动城郊森林公园健康快速发展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城郊森林公园建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涉及领域多、综合性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生态市、生态县和生态村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同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维,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创造性地搞好建设,形成政府主导、林业主管、多部门协作、社会力量参与的建设格局,与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县”结合起来,确实将这项德政、惠民工程做好做实。

  (十二)加大扶持力度。城郊森林公园建设是一项新型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省人民政府已将其列入十大林业重点工程,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推进。各市、县也要逐步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公园建设和管理经费,并建立长效运营机制。要制定优惠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企业、个人等民间资金以多种形式参与城郊森林公园建设,努力形成“地方投入为主,省、市重点扶持,社会资金参与”的建设投入格局。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三)健全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森林公园建设规模等组建和完善一定级别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建设、运营和日常管理。各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城郊森林公园的筹建、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尚未明确森林公园业务管理机构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尽快落实,担负起应有职责;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公园管理中心,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履行职能,搞好全省城郊森林公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加强制度建设。城郊森林公园必须建立健全护林防火、游览安全、运营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制,建立管理规范、运转顺畅、良性发展的体制机制。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城郊森林公园的发展要求,做好《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省人大出台《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将城郊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尽快组织制定《城郊森林公园等级评定标准》,按标准实施动态管理,不断提升建设管理的层次和水平,努力促进全省城郊森林公园跨越式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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