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交公路发〔200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切实改善鲜活农产品流通环境,支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2005年以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5]20号)的要求,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推进“绿色通道”网络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近期,部对部分省(市)“绿色通道”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绿色通道”沿线标识存在样式不统一,位置不合理,数量少、密度低,不够醒目等问题,给运输车辆出行带来了不便,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绿色通道”建设效果。为统一、规范“绿色通道”标识设置工作,进一步方便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出行,部制定了《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标识设置暂行技术要求》(下简称《技术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和加强“绿色通道”标识设置工作。
样式统一、设置规范的“绿色通道”标识,可以极大方便驾驶人员正确选择行驶路线,广泛宣传“绿色通道”政策,便于社会监督。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从落实国家“绿色通道”政策、支持农村发展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绿色通道”标识设置工作,将其作为考核“绿色通道”建设成效的重要内容,及时进行检查、考核。
二、认真排查,尽快开展增补撤换工作。
各地应根据实际行车需要,按照《技术要求》的规定,对辖区内的“绿色通道”标识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国家“五纵二横”“绿色通道”网络、地方“绿色通道”线路及其周边公路沿线上,尚未设置、设置数量不足或尺寸样式不符合规定的标识,应在2007年4月1日前完成增补撤换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绿色通道”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尽快把“绿色通道”标识的排查和增补撤换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同时,对实施工作进度和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并加强过程监督,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增补撤换工作完成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标识规范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7年4月15日前,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总报部(公路司公路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